沈阳网约车细则落地 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近日,沈阳网约车细则落地,规定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沈阳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制定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
    相比去年10月28日的沈阳网约车细则征集意见稿,此次正式实施的政策准入条件限制放宽。
    车辆 户籍为本地,车龄未满3年
    《细则》规定,要想成为网约车,需要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日期为未满3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8升,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
    退出 里程达60万千米或使用达8年
    《细则》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驾驶员 3年以上驾龄,考试获资格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参加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而申请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无暴力犯罪记录;(六)最近5年内在我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的哥 注销从业注册后可直接申领
    已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在注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注册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3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考核 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网约车驾驶员也将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另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
果较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运价 市场调节,须提供发票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且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规则,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公司不得进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
    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应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细则》明确20xx年6月30日前为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过渡期。
    以下是细则的全文: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