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车辆购置申报流程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枣办发〔〕号)和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市管国有企业车辆购置工作,特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内部决策→申请备案→购置→申请安户(函)
一、政策依据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枣办发〔〕号)
.《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枣国资发〔〕号)
二、申报材料
单位关于购置车辆的请示(请示应明确:购置事由、用途、方式等事项)
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购置车辆的决议
三、申报流程
.购车单位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议购置具体事项。
.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
.市国资委受理。
.主办科室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印发备案文件。
.市国资委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办理上户挂牌手续。
四、非市管企业车辆购置流程
其他市属企业及驻枣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车辆购置事项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批;确需市国资委出具上户材料的,由上级主管单位向市国资委发函确认。
附:.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枣办发〔〕号)
单位关于购置车辆的请示
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购置车辆的决议
.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关于同意企业购置车辆的函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意见
(枣办发〔〕号年月日)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鲁办发[]号)有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分类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所属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公务用车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方式:一是为企业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包括配备(购置、租赁)或统一调度车辆等形式;二是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需
要,不再提供公务用车。汽车购置税取消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的,按照不超过企业负责人职数的编制配备。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万元以内控制。大型企业其他负责人或中型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万元以内控制。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应当不低于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万公里。超过年或万公里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标准但仍能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企业负责人使用的公车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情况下,不得购置新车。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合适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对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停车费、过路
过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改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补贴标准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合理确定。不得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仍提供公务用车,或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以及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二)办公用房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平方米控制。中型及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平方米控制。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标准。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上述面积标准范围内,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企业负责人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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