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
政策执⾏期限的公。。。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执⾏期限的公告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发布⽇期:2021-03-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期限延长⾄2023年12⽉31⽇,详见附件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延长⾄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延长⾄2025年12⽉31⽇。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件规定的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以后⽉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融机构⼩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号:财税〔2018〕38号发布⽇期:2018-04-19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1⽉1⽇⾄2018年4⽉30⽇,对动漫企业增值税⼀般纳税⼈销售其⾃主开发⽣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即征即退政策。
⼆、⾃2018年5⽉1⽇⾄2020年12⽉31⽇,对动漫企业增值税⼀般纳税⼈销售其⾃主开发⽣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
动漫企业和⾃主开发、⽣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执⾏。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持保险保障基⾦发展,增强⾏业经营风险防范能⼒,现将保险保障基⾦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和向有关责任⽅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
4.银⾏存款利息收⼊;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中央企业和中央级⾦融机构发⾏债券的利息收⼊;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运⽤取得的收⼊。
⼆、对保险保障基⾦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的资⾦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民银⾏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2018年1⽉1⽇起⾄2020年12⽉31⽇⽌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同时废⽌。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三农⾦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持中国邮政储蓄银⾏“三农⾦融事业部”加⼤对乡村振兴的⽀持⼒度,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三农⾦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8年7⽉1⽇⾄2020年12⽉31⽇,对中国邮政储蓄银⾏纳⼊“三农⾦融事业部”改⾰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下辖的县域⽀⾏,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
划单列市分⾏下辖的县域⽀⾏,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和农村个体⼯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政村范围内
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但举家外出谋⽣⼀年以上的住户,⽆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产经营,也可以从事⾮农业⽣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农业贷款
2.法⼈林业贷款
3.法⼈畜牧业贷款
4.法⼈渔业贷款
5.法⼈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涉农贷款除外)
7.⼩型农⽥⽔利设施贷款
8.⼤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贷款
12.农业⽣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产能⼒建设
18.农⽥⽔利设施建设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农村饮⽔安全⼯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10《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发动机、新⽀线飞机和⼤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纪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起,对个⼈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
四、本通知⾃发布之⽇起施⾏。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31⽇到期后,执⾏期限延长⾄2023年12⽉31⽇。
16《财政部、税务总局、⼯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30⽇到期后,执⾏期限延长⾄2023年12⽉3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发布⽇期:2018-05-25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8年7⽉1⽇⾄2021年6⽉30⽇,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海关关税专⽤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期确定。
⼆、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且⽤于载运货物的⽆动⼒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上传《进⼝机动车车辆电⼦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
注“是”(即减税标识)。
注“是”(即减税标识)。
(⼆)⼯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合格证》或者《进⼝机动车车辆电⼦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合格证》或者《进⼝机动车车辆电⼦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信息相⼀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财税〔2016〕114号等6个⽂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号:财税〔2016〕114号发布⽇期:2016-11-02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的0.08%,⽆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的0.15%;⽆保证收益的⼈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的
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的0.15%。
4.⾮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的0.08%,⽆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的0.05%。
保险保障基⾦,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于救助保单持有⼈、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政府性⾏业风险救助基⾦。
保费收⼊,是指投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付的保险费。
汽车购置税取消业务收⼊,是指投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额。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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