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2)074号 2012331 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一、征收管理方面
(一)关于新车纳税申报问题
(二)验车环节取消后,各地应加强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资料信息的审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车
辆合格证、购车发票与纳税申报表信息不一致、配置信息不清楚、车辆价格明显异常的,可对车辆实物进行审核后确定其适用的计税价格。
(三)关于备案计税价格核定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各地应在车价信息核定环节设置专人,确定新车型备案价格,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四)关于办理免税业务问题
各地在办理免税业务时,应严格遵从相关规定,同时应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后审核监督。
1、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免税车辆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经主管局领导审签后方可办理。
2、车购税管理部门应依法书面告知前来办理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免税条件消失时,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3、各地可不定期地对已办理了免税车辆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抽查。对免税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申报的,应依法处理。
(五)关于办理退税业务问题
各地应按车购税征管办法规定的退税条件及流程,建立健全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县级机构负责人分级审核制度,加强退税管理。车购税退税业务,包括退车退税、先征后退、误收退税、重征退税等情形,不同业务情形,各地应要求纳税人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退车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纳税人申请退车退税,车购税征管部门应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由纳税人办理退车手续。
2、先征后退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免税证明副本。
3、误收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新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4、重征后退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重征的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六)关于征管系统信息修改问题
车购税电子信息修改是车购税征管过程中补救前台操作失误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车购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风险点。车购税征管办法修订后,取消了转籍业务,为加强车购税征管系统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车购税补录数据需求原则上应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运维解决,但下列两种情况可以除外:
1、前台主办人员在确认收款前发现信息有误的业务,需要删除作废处理的,可自行在业务管理模块进行回退或删除作废处理。
2、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发现有税票票号与综合征管系统重号,但后续票段还没使用的,可自行在票证管理模块将未使用的税票票段从操作员处收回,加上字轨号或其他业务上允许的数字内容后,再发给操作员使用。
车购税征管系统运维工作,纳入省级集中信息系统运维平台统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车购税征管系统的技术运维工作。
(七)关于及时清理车购税征管系统和综合征管系统垃圾数据问题
1.在所有征税业务归档完后,对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缴纳车购税的缴税记录,处于"打印税票"及以前状态的,应及时删除。
2.对处于"收款"状态的,应及时核实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收据联等是否收回,并注销税收通用完税证。
3.对处于"打印完税证明"状态的,应及时核实纳税人是否已缴纳税款、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收据联是否收回、是否需注销该业务,如需注销则通过省局运维平台申请运维,作废票证和该笔业务。
(八)关于缴纳车购税时使用通用缴款书问题
缴纳车购税时使用通用缴款书的,如果车购税管理部门未与银行实行联网,无法核实其车购税税款是否到帐,银行的"缴讫章"或"转讫章"是否真实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每日与金库核实是否到帐,对税款已到帐的应签字确认,前台主办人员据此核发车购税税收完税证明。
二、关于车购税自助缴税机票证管理问题
(一)各地应依法对使用车购税自助缴税机的汽车经销企业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领用进行监管。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必须由车购税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领取并放置到自助缴税机票仓内,方可使用。
2、汽车经销企业应派专人(财务人员持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到车购税管理部门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于每个工作日下午4:30分前向车购税管理部门报告当日征税车辆数和税款汇总金额数。
3、汽车经销企业应每周核对代征业务使用的票据,包括《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和作废的全套《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POS单(纳税人亲自签名联)等资料,并于次周星期一下午4:30前移交车购税管理部门。每月结束后的次月2号前将上月仍未移交的相关资料移交车购税管理部门,遇节假日顺延。
4、汽车经销企业每月必须向车购税管理部门填报《票款结报手册》和《税款结报单》。《票据结报手册》内容包括:使用号段的起止数、填用份数、作废数,结存票据号段的起止数及结存数。《税款结报单》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结报期限、每日使用起止号码、每日填用数、每日实征税款。《票款结报手册》和《税款结报单》于次月2号前报送车购税管理部门,遇节假日顺延。
(二)各地应严格要求汽车经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保管车购税票证。
1、如发生丢失税收票证的情况,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数量,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当地公安局机关协助查缉;同时应及时将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数量在市(州)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查明相关责任情况,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2、税收票证遗失的,按《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川国税发(2002)032号)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税款流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3、汽车经销企业发生有不按规定使用、保管票证造成车购税流失的,车购税管理部门应立即取消其委托代征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227号 2006227 有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汽车购置税取消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726 有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税控系统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国税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用发票、抄报税。税控盘和报税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发行后使用。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在用的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盘升级发行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文件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年服务费330元/户。
六、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金额全额抵减,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年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发售及技术服务由四川百旺金赋公司负责,技术电话:4006112366。
八、四川百旺金赋公司应及时向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开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12小时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四川百旺金赋公司技术支持服务不满意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12366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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