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1.10
【字 号】市政办发〔2017〕102号
【施行日期】2017.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汽车购置税取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3号),减少机动车辆排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持续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21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按照本规定经过审核备案后,可以享受西安市给予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企业条件
  新能源汽车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参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汽车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符合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拥有规模生产制造新能源汽车的条件,具有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1.西安市辖区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2.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及汽车产品其他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3.在西安市设有独立或企业授权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及时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
  4.对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质保期限,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四)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五)新能源汽车企业对销售西安地区的新能源汽车应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并能够实时将相关监控数据发送至平台。
  (六)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产品要求
  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
  (三)应符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其中: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不高于20%,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不高于0.24Wh/km.kg,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工况法),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每小时1
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应不低于50公里(工况法);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不高于0.5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等。
  (四)应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能够实现数据发送、交换。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三、审核备案
  (一)申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核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文件;
  2.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新能源汽车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主要产品及业务等;
  4.产品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用于核算补贴资金的相关参数,如: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条件下)、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及产品市场销售指导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