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广超、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现代多少钱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19 
【案件字号】(2022)陕04民终28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党代刘煜阳李为纲 
自动变速箱维修【审理法官】杨党代刘煜阳李为纲 
【文书类型】炫丽cross裁定书 
【当事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辛广超 
【当事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辛广超 
【当事人-个人】辛广超 
【当事人-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告】辛广超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观致分公司不服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778号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裁决内容:观致分公司支付辛广超2021年7月工资418.18元、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金2003.83元,各项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故该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属于一审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太平洋汽车保险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30 01:35:19 
辛广超、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民终28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K9P74J。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系该公司在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广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下称观致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辛广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6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观致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观致分公司无需支付辛广超2020年年度目标绩效奖金2003.8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年度目标绩效奖属于激励性收入,不属于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上诉人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或申请人的工作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2、受新冠疫情等情况影响,上诉人2020年度的整体经营状况为严重亏损状态,组织绩效是零,在此种情况下,上诉人有权按照《薪资协议》及《绩效管理规定》不予发放2020年度目标绩效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天语sx4质量怎么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辛广超辩称,员工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加奖金、提成等方面组成,绩效工资在该范围内,观致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     观致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年度目标绩效奖金2003.8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778号裁决书裁决:观致分公司支付辛广超2021年7月工资418.18元、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金2003.83元,各项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裁决书裁决的内容:观致分公司为辛广超补缴2021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属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故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778号裁决书的裁决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观致分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要求判令不承担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观致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观致分公司。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观致分公司不服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778号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裁决内容:观致分公司支付辛广超2021年7月工资418.18元、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金2003.83元,各项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故该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属于一审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
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党代
审 判 员 刘煜阳
审 判 员 李为纲
柯尼塞格one1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武强
书 记 员 许珊珊
1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