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武;刘达洲
【摘 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作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公共安全防范,刑事案件侦办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仍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效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统一标准;公安机关主管,分级监督管理;优化布局结构,提升技术含量;实现多点连接,形成融合共享;保护系统设备,加强信息安全才能实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有效利用,才能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下牢固的基础.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29)002
【总页数】5页(P61-65)
【关键词】公共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治安防控体系;信息融合共享;信息安全
【作 者】陈君武;刘达洲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1
因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不一,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与发展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普遍来看,目前安装视频监控的公共区域大致有:武器弹药、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各级党政机关的出入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博物馆等文物存储场所;广场、学校、医院等公众活动区域;广播、电力、水利等重要设施地和其他需要安装视频监控的区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是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随着更多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与联网应用,视频监控在加强治安防控、优化交通出行、服务城市管理、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所发挥的效能也会越来越大。
2015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的意见》。其第三部分突出强调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第六条提出了要“加强单位内部技防设施建设,普及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实行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全覆盖”;第九条明确要求“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公众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密度和质量,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实行‘技防入户’”。2015年5月13日,发改委等部门提出2020年实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全域协调和全网同享,基本实现全域覆盖与共享以及全程可用与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的局面。由此可见国家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高度重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发展迅速。目前,视频监控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在特勤工作、指纹识别、痕迹鉴定之外的第四大侦察手段。其侦察破案的比率已提高到 35%—40%,且仍在不断上升。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1万个重点、要害单位中,70%的单位不同程度地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截至目前,利用安防系统和报警服务平台,破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有3万多起,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为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据中国安防网报道,到2015年底,估计广州市摄像头安装总数将由2015年初的26万余个,增加到27万个。随着视频监控的普及,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破案率得到明显提升,其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工具。
从各项数据可以看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该系统已成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支撑警务工作高效运行的新手段。《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出台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发展是一个新的契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业务及管理要求越来越复杂,各行业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出现了由以前主要为了安全防范,向现在越来越重视其管理应用转化的现象。比如交通行业既将其用于交通违章管理,又用来进行交通实况直播和车流量的监测;教育系统除了用其作为校园安保手段,还利用该系统进行考场监考和远程教育;银行系统不仅用其保障银行安全,还用来记录营业员的金融操作过程,以便在产生金融纠纷时追踪出错误的具体环节。
前期的实践表明,视频监控系统的各自为战和信息孤岛现象限制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进一步发展,无法满足各行业未来模式的发展需求。随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浮现。所以,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发展的同时,必需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特别是要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联网应用、统一规划以及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新的思考。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广泛使用,为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治安防范、案件侦查、公共安全维护等工作提供了有目共睹的便利。与此同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其效能的更大发挥,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使执法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工作强度和压力大大减轻,有效地提升了办案效率,使更多的违法乱纪行为无处躲藏。但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在给执法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如何处置和解决视频监控探头拍摄到的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视频监控设备拍摄到的视频资料难以成为直接证据的问题等。这些都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应用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有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2012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2014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新增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标志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的肯定。然而,关于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仍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2015年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
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作了比较详细的界定,而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对电子证据却没有详细说明。怎样使用和收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大量的视频图像、声音以及文字信息,才能作为合法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证据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因此,为了紧跟现代科技和社会的变化发展,应在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不法》的解释中,尽快对“电子证据”作出明确的规范,提高其法律效力;立法部门应加快有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问题突出
相当一部分地区因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所需的财政拨款不足,人力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其在管理和进一步发展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地区由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方、管理方责权混淆不清,致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未能达到实际应用需求的目标。有的地区由于上下级或同级部门之间的权责分配与管理不够协调统一,
导致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效能过低。一部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出现了被汽车撞击、行人涂抹、投掷破坏的情形,导致有的监控设备监控效果受影响,有的监控设备直接被毁损失去作用。
由于缺乏资金和人力,且相应的管理制度缺失,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定时的管理和维护,导致设备出现灰尘遮盖、短路或设备只成像不记录等问题。有的系统监控中心缺乏合理有效的监控和值班制度,导致工作过程中监控人员视觉疲劳,难以达到监控目的和发现监控目标;部门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导致了设备的部分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有的设备甚至成了摆设,造成浪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监控操作室的工作人员只有经过专业的训练才能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熟练操作,而当前部分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操作能力不强,对监控效果有一定的影响。
现在许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关的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的系统相连接,发挥了更大的效能。但是,这种联网模式,存在着一定的信息泄露隐患。一是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视频监控设备存放在本单位内而非公安机关,这本身就对视频监控的安全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是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视频监控设备在送出维修时容易发生信息外泄的情况;三是这些单位和机关操作设备的是非警务人员,他们对信息的安全防范认识不够,极易造成信息外泄。比如:发现有的地方的少数保安出现了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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