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情的新形式——情视频聊天
  【摘要】情视频聊天是一种新型网络情传播方式,它和传统的网络情相比,其诱惑性和危害性更强。情视频聊天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网络情视频聊天在技术上的特性,对该行为的法律定性还存在一些争议,应尽快完善立法,对此加大打击力度。
  【关键词】情视频聊天;网络情;完善立法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打击网络情的力度,一些站因此销声匿迹后,目前网上淫秽情活动又有死灰复燃之势,并呈现新的特点,一种新型网络情传播方式即情视频聊天,俗称“〞正在兴起。网络视频聊天是用户通过专门的视频聊天工具在互联网上实时发送文本、图像和声音等信息的即时通讯方式。所谓“〞,即聊天者将身体裸露在摄像头下,在视频下与聊天对象实时进行性交流的聊天方式。公安部2006年11月14日公布的统计数字:警方接到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从事淫秽情活动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1】“〞已成为网络上的毒瘤,其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有必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加以治理。
  一、情视频聊天的根本形式
  第一种是面对点式,即情活动经营者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向网民组织淫秽表演,网民通过交纳会员费和购置〞点数〞来观看情表演或进行视频情聊天。情活动人员一般由“站长〞、“代理〞、“宝贝〞、“会员〞等人组成,“站长〞负责组织表演,“代理〞负责招揽“会员〞,“宝贝〞负责情表演,网民通过银行汇款、  注册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会员需要用现金购置网站的点卡,再用点卡购置鲜花、汽车、别墅等虚拟物品送给“宝贝〞,表演者再提供相应的情视频表演。
  第二种是网络公共会议式,即在公众视频聊天室里由聊天室承租人(即室主)及其指定的管理员组织参与者作出淫秽动作供彼此观看娱乐。
  第三种是点对点式(也称一对一式),即两个网民之间通过通讯软件在视频工具下裸露彼此的身体。
  二、情视频聊天的特点
  1.危害严重。传统的网络情主要是一些网站、论坛发布情淫秽的文字、图片和电影。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这也使这种特殊行为很容易泛滥成灾,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匿名制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参与,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毒害更大。
  2.此类案件隐蔽性较强。“〞通常是点对点方式或者在非特定时间段设置密码的某些视频聊天室内进行,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其情活动通常外人很难发现。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更是将站建立在,在境内通过组织淫秽情表演等方式来牟利,因效劳器在,这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如吉林一名嫌疑人在四川注册网址、在上海租用效劳器,从网上招募到辽宁、河南等20个省份的200多人,在长春市开展网络淫秽情视频表演。【2】
  3.“〞这种特殊形式的淫秽活动是用互联网开展的一种新的情违法犯罪,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些不完善,此类案件在法律界定上尚待进一步明确,给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2005年9月15日,张某在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时,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张某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法律定性不明只能作出撤诉处理。【3】
  三、情视频聊天猖獗的原因
  1.网络的虚幻性和匿名性使得网民趋之假设骛。现实社会中的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规那么,而网络世界里人往往能以一个虚拟的身份活动,隐藏了自己的真实情况。从心理学角度看,陌生社会往往使人容易放纵,网络视频具有交流速效便利和信息匿名虚幻的特点,如聊
友之问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头像,聊天室只能凭密码进入。这些规那么使得不易被外人发现,使得一些日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的人被此吸引,从而冲破道德的枷锁,撕去平日的“面具〞,在网络视频中发泄自己的欲望,满足其隐晦的需求。
  2.不健康的网络环境,急躁的现实社会,是“〞出现的诱因。网上各类情信息的泛滥,对网民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人因此精神空虚,思想颓唐,进而试图通过网络“〞寻刺激。同时“〞现象也是某种不健康的社会风气的反映,是社会荣辱观倒错和精神荒芜的必然产物,反映了社会心态的整体急躁,是一种社会情绪的自然宣泄。
  3.暴利的驱使是一些人组织情视频活动的主要原因。淫秽情是有一定的需求市场的,情视频这一方便快捷的新型媒介使得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巨大的利益而加以利用,他们在网络上组织淫秽表演,吸引网民注册付费观看,为其提供特殊效劳。通过这些形式,经营者往往能在短时间获取暴利。
  4.青少年自身的特点导致他们容易陷入其中。青少年逐渐成熟,对性有梦想性和好奇感。由于青春期教育,尤其是性生理、性心理、性伦理等教育的缺失,他们往往无处得到正常的宣泄和满足。网络情视频的快捷方便、匿名、无门槛性,使得他们能轻易进入其中,并了
解到性的有关内容,还能与其他成年的不良网民无障碍地进行性沟通,年轻人抵御诱惑的能力不强,情视频的巨大吸引力使得他们一旦接触“〞那么欲罢不能,整日沉迷于此。
  四、情视频聊天的思考
汽车视频  个人之间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应当认为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虽然此行为对社会道德构成了冲击,但这种影响冲击是隐性的,双方之间只要 〔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94页〕不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危害。那么是法无从禁止的事情,应对这一现象给予适度的宽容和理性对待。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那么,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在打击“〞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益之问寻求一个平衡点。
  对于各种目的在聊天室集体视频“〞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应当对站〔包括网络聊天室〕的组织者、管理者分别定罪,而对一般参与并不以犯罪认定。但是网络情犯罪与传统犯罪有许多不同,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情活动与通常理解的情信息传播和淫秽表演有区别,因而对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有关法律条款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开展变化,以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行为的定性量刑面临困惑。如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做了相应解释,但实践中看它在使用一些术语时仍然过于狭窄,按照?解释?的要求是以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文件数和点击数作为认定标准的,由于网络视频聊天在技术上的特性决定了对于网络视频信息的存在形式除了解释中所规定的文件形式外,还包括了视频流形式,以致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另外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通过网络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使得对组织活动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认定和量刑在适用法律上还存在较大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对情视频聊天行为进行处理。因此针对这些立法上的缺乏应尽快完善立法,继续加大打击网络情力度。
 
【参考文献】
  【2】警方破获网络情视频表演大案.
3127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