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起,市区将有913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陆续到期。为满足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需要,改善城市“窗口”形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结合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现对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X政办发〔2016〕9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X出改办〔2019〕2号)、《关于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X出改办〔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优化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结构,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满足人民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需求,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更新范围
市区2020-2021年经营权到期的913辆巡游出租汽车,其中公司化经营车辆77辆、合作经营车辆797辆、个体经营车辆39辆。
三、更新原则
1.期满更新与自愿提前更新相结合。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经营权期满的出租车辆须进行更新后,方可投入营运。对破损严重、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大的车辆,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申请提前更新车辆。更新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加强对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2.坚持先报废(封存或转籍)后更新。车辆更新时,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回旧车顶灯、计价器、GPS终端及车载视频等营运服务设施,缴销道路运输证件,办理车辆封存、报废或转籍(转出本市)手续后,方可办理新车延续经营手续。
2010款现代悦动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涉及出租汽车更新的有关政策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增加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经营模式
更新后的车辆原则上仍维持原经营模式,在承包人自愿的基础上,企业可以进行公司化改造,但改造方案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对合作经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企业要督促驾驶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后,方可签订经营合同。
既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许可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严禁炒卖和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经营权后,可自主协商合作经营对象或承包经营对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合作经营对象变更费用。对炒卖或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要依据经营权使用合同和行业管理规定处理。
五、车辆标准及要求
1.更新车型选择及上牌要求。选择更新的车辆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设施要求》(附件1)规定的要求。经广泛征求出租汽车企业、承包人及驾驶员意见等因素综合考虑,拟选用的出租汽车车型:起亚福瑞迪、现代悦动、日产轩逸、斯柯达明锐、大众宝来2019款、大众朗逸2019款、东风启辰D60、比亚迪E5、长安逸动(详见附件2)。每个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原则上自选不超过2种车型。更新后的车辆仍使用原号牌。
2.出租汽车车身外观标识。车身颜及喷涂方式参照以往标准执行。统一,位于车辆尾部右下侧;叫车电话统一为95128,张贴在后车门;前门为汉字标识公司名称,个体经营车辆为“出租”。
3.营运设施及智能设备。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应配置北斗/GPS双模车载定位终端、具备远程调价功能的计程计价
设备、内外双视频终端(本地存储容量不少64G)、交通一卡通设备、车载LED屏、有多工作状态显示功能的顶灯等。
4.其他设施。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车辆加装的清洁能源设备,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设备检定证明。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统一标准的座垫套和脚垫。
六、经营权使用期限及运价
1.经营权使用期限:更新后的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确定为7年,自道路运输证配发之日起计算。
2.运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
七、其他有关要求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2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及车辆更新书面申请。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提前更新或更换车辆的,应在拟更新之日的2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更新书面申请。
2.出租汽车更新申请经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应办理车辆更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及车辆更新。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对现有车辆无能力实施更新的,其指标适时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企业违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投放车辆、
违规收费的,根据情节核减该企业的出租汽车总量指标,所核减的指标适时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
3.对于2021年经营权到期车辆,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20年12月底前更新完毕。
4.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合理调整与承包经营人的收益分配关系,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收费标准并公布,并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5.各出租汽车企业应全力支持与配合,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行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