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REAR―VIEWMIRRORS, AND OF MOTOR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INSTALLATION OF REAR-VIEW MIRRORS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研院
ECE/46
2 汽车后视镜及安装后视镜的汽车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
1.1 M 和N 类型的机动车辆以及所有装有部分或整体驾驶室的其它少于四个车轮的机动车安装的后视镜。
1.2(1) 下列机动车的后视镜安装:
1.2.1 M 和N 类型的机动车辆;
1.2.2 装有部分或整体驾驶室的所有其它少于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I 后视镜
2 定义
只适用于本法规。
2.1 “后视镜”是指一种能在16.5 条中规定的视野内,映出车辆后方及侧旁清晰景象的装置,不包括潜望镜这类复杂的光学系统。
2.2 “内后视镜”是指2.1 条中定义的,可安装在车辆的乘客车厢内的装置。
2.3 “外后视镜”是指2.1 条中定义的,可安装在车辆外部的装置。
2.4 “监视后视镜”是指不同于2.1 条中定义的后视镜,提供不同于16.5 条中所规定的视野,它可以安装在车辆的里面,也可以安装在外面。
2.5 “后视镜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特性方面没有差异的装置:
2.5.1 后视镜反射面的尺寸及曲率半径;
2.5.2 后视镜的设计、形状或材料。
2.6 “后视镜的种类”是指所有有一个或多个共同特征或功能的装置。
分类如下:
Ⅰ类:内后视镜,视野按16.5.2 条之规定;
Ⅱ类和Ⅲ类:“主要的”外后视镜,视野按16.5.3 条之规定;
Ⅳ类:“广角”外后视镜,视野按16.5.4 条之规定;
Ⅴ类:“近程”外后视镜,视野按16.5.5 条之规定。
2.7 “r”是指在反射面上根据本法规附录7 第2 条所描述的方法测得的曲率半径的平均值。
2.8 “反射面上某一个点的基本曲率半径(ri)”是指用附录7 中所规定的设备,在通过反射面的中心并平行于7.1.2.1 中所规定的b 线段,以及垂直于该线段反射面的弧上测得的值。2.9 “反射面上某一个点的曲率半径(rp)”是指基本曲率半径ri 与r,i 的算术平均值,即
2.10 “后视镜镜面的中心”是指反射面可见区域的几何中心。
2.11 “后视镜组成部分的曲率半径”是指最接近弯曲形状的圆周的弧的半径“c”。
2.12 “车辆类型M 及N”定义见法规13 中5.2.2.条和5.2.
3.条之规定。
3 认证申请
3.1 后视镜型式的认证申请应由后视镜的制造厂家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3.2 对于每一类型后视镜,认证申请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三份,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对于M 类和N 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机动车,以及所有其它不能安装部分或全部将驾驶员封闭的车身的机动车,在一个正在修正和以后才能确定数目的条例中给出的要求,可以应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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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技术说明,包括安装说明书,并规定后视镜所安装的车辆类型。
3.2.2 足够详细的图纸,以便能够:
3.2.2.1 确定分类;
3.2.2.2 验证是否符合第6 条中所规定的一般要求;
3.2.2.3 验证是否符合第7.1 条中所规定的尺寸;
3.2.2.4 验证是否符合第
4.2 条中所规定的、为认证标志所提供的空间位置的要求。
3.3 此外,认证申请还应附有该后视镜的四件样品,如果试验部门提出要求,还应提供辅助样品。
3.4 在认证批准之前,认证部门应核实制造厂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
所有汽车标志4 标志
4.1 提交认证的后视镜样品应带有制造厂的商品名称或商标,该标志应字迹清晰、易认、耐久。
4.2 每一个后视镜在其保持件上应具有一个足够大的位置以供打印认证标志,当后视镜安装在车辆上时,该认证标志也应能够被清楚地看到,该位置应在上述3.2.2.条中所提到的图纸上示出。
5 认证
5.1 如果提交的样品满足本法规中第6 条至第8 条的要求,则批准该后视镜的认证。
5.2 每种认证类型都应该分配一个认证号码。认证号码的前两位数字代表认证批准时,与大多数目前施行的主要技术修正法规结合在一起的最新修正法规的系列号。目前,01 对应于1987 年10 月5 日生效的
01序列修正法规。同一个认证部门不能将相同的认证号码分配给以本法规为技术标准生产的另外一种类型的后视镜。
5.3 按本法规对某一类型的后视镜所做出的认证、认证扩展、认证拒绝以及认证撤销或者正式停产,均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认证部门,通知书的格式应符合本法规附录1 之规定
5.4 在符合本法规之规定,获得认证批准的后视镜类型的每一个后视镜中,除上述4.2 条所提到的位置应明显地贴上4.1 条所规定的标志外,还应贴上一个国际认证标志,该国际认证标志应包括:
5.4.1 一个圆圈围绕着一个大写字母“E”,E 字后面是批准认证的国家代号(1);
5.4.2 一个认证号码;
5.4.3 一个以罗马数字形式出现的附加符号。
5.5 认证标志与附加的符号应清晰、易认,耐久。
5.6 本法规的附录3 中给出了上述认证标志和附加符号的布置示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1—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9—西班牙,10—南斯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联邦,23—希腊,24—(空缺),25—克罗地亚,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缺),3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 32-36—(空缺),37—土耳其。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所指定的代号将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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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般要求
6.1 所有的后视镜都必须能够调节方向
6.2 反射面的边缘应被包在保持件内, 外壳周边上的所有点在所有方向上的曲率半径都必须大于或等于2.5 mm ,即“c ”≥2.5 mm 。如果反射面突出保持件以外,则突出部位边缘的曲率半径不小于2.5 mm ,并且在突出部位相对于外壳的最大凸出点上沿近似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水平方向对其施加50N 的力,反射面应能回到保持件中去。
6.3 在进行8.2 条所规定的试验之后,后视镜被放置在一个水平面上,其所有零部件,包括与支持件连接的支持件,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与一球面静态接触到部位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5 mm 。对于内后视镜,该球面直径为165 mm ,对于外后视镜,为100 mm 。
6.3.1 如果已经对后视镜零部件上直径小于12 mm 的安装孔或其它宽度小于12 mm 的凹座的边缘进行了倒钝处理,则不必满足6.3 条中关于曲率半径的要求。
6.4 后视镜连接到车辆上的连接件的设计应遵循下述规定:以后视镜顺着撞击方向偏转的转动轴或旋转中心或者两者之一为轴,作一半径为50 mm 的圆柱体,该圆柱体至少应通过连接件所连接的表面部分。
6.5 就外后视镜而言,如果6.2 条和6.3 条中所提及的有关零部件是用不大于肖氏硬度为A60 的材料制成,则可不必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
6.6 就内后视镜而言,如果6.2 条和6.3 条中所提及的有关零部件是用小于肖氏硬度为A50 的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持件上,则6.2 条和6.3 条要求只适用于该支持件。
7 特殊规定
7.1 尺寸
7.1.1 内后视镜(Ⅰ类)
反射面的尺寸应足够大,以便能在其上绘出一个矩形,该矩形高度为4 cm ,底的长度为“ a ”。a 的计算公式如下:
7.1.2 外后视镜(Ⅱ类和Ⅲ类)
7.1.2.1 反射面的尺寸应足够大,以便能在其上绘制出:
7.1.2.1.1 一个高度为4 cm ,底边长度为“a ” cm 的矩形;
7.1.2.1.2 一条与该矩形的高平行的线段,该线段的长度为“b ” cm 。
7.1.2.2 “a ”和“b ”的最小取值在下表中给出
:
7.1.3 “广角”外后视镜(Ⅳ类)
该类后视镜的反射面轮廓应形状简单,并且可提供16.5.4 条中所规定的视野范围。
7.1.4 “近程”外后视镜(Ⅴ类)
该类后视镜的反射面轮廓应形状简单,并且可提供16.5.5 条中所规定的视野范围。
7.2 反射面及反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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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后视镜的反射面应该是平的,或者是凸形的球面。
7.2.2 曲率半径之间的差异:
7.2.2.1 每个基准点上的ri 或r´i 与rp 之差应不超过0.15r;
7.2.2.2 任何曲率半径(rp1、rp2 以及rp3)与r 之间的差应不超出0.15r;
7.2.2.3 当后视镜反射面的“r”值不小于3 000 mm 时,7.2.2.1 条和7.2.2.2 条中所规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25r。
7.2.3 后视镜反射面曲率半径“r”的取值应不小于:
7.2.3.1 对于内后视镜(Ⅰ类)和“主要的”Ⅲ类外后视镜,该值为1 200 mm;
7.2.3.2 对于“主要的”Ⅱ类外后视镜,该值为1 800 mm;
7.2.3.3 对于“广角”外后视镜(Ⅳ类)和“近程”外后视镜(Ⅴ类),该值为400 mm。
7.2.4 反射面按附录5 中所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反射率数值应不小于40%,如果后视镜有两个工作位置(“白天”和“夜间”),则当处于“白天”工作位置时,后视镜应能辨别出道路交通所使用的标志的颜,当处于“夜间”工作位置时,其正常的反射率数值应不小于4%。
7.2.5 后视镜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即使长期暴露在恶劣的天气中,其反射面也应能保持7.2.4 条中所规定的特性。
8 试验
8.1 除“近程”外后视镜(Ⅴ类)之外的其它所有后视镜都应进行下述8.2 条及8.3 条中所描述的试验。
8.1.1 对所有外后视镜来说,当汽车处于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载重量相应的负荷时,并且,该后视镜上的所有零部件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离开地面的高度均大于2 m 时,都可以免除8.2 条中所描述的试验。对于后视镜的附件(固定板、支架、旋转接合等),如果其位置离开地面的高度小于2 m,但其突出部分不超过车辆的总宽度,也可以免除所规定的试验,该免除试验的结论是在对最低的后视镜附件垂直横切面或该平面突出部分大于车辆总宽度的任何点上进行测量,确认满足上述规定后得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供一份说明书来详细说明后视镜的安装必须符合上面所提到的其附件在车辆上所处位置的规定D m 2 。在不致于损坏后视镜的有利位置,在其支架上应打上一个具有耐久性,不致磨灭的记号2m。此外,型式认证证书也应认可此记号,使之生效。
8.2 撞击试验
8.2.1 试验装置的说明
8.2.1.1 这个装置是由可围绕两个相互垂直的水平轴线摆动的摆组成的,其中一个是垂直于另一个摆动轨迹的平面,摆的末端是一个直径为165±1 mm 的刚性球体模型,其表面包有一层肖氏硬度为A50,厚度
为5 mm的橡胶。装置上应有确定摆臂初始位置的最大角度的指示器,还应有一个牢固地安装在摆锤的支承结构上的基座,用来夹紧撞击试验中所要求的试样,该试样在下面8.2.2.6 条中对其做出了规定。图1 给出了试验设备的尺寸及特殊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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