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
职工安置方案
(提交讨论稿)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对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进行改制重组,以盘活存量辅业资产,谋求燃气公司更好发展。为此,特制订燃气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一、人员构成情况
截至2015年10月31日,燃气公司在册职工429人,其中在岗职工294名,内部退养职工69名,待岗职工66名。另有退休人员275名。
二、职工安置原则
1、依法合规,妥善安置;
2、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推进。
三、职工安置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工伤保险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6号);
5、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7、《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4〕20号);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2003〕21号);
9、《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10、《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
13、《东风汽车关于印发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东风司发[2004]67号)
东风汽车厂14、《东风汽车公司关于印发辅业改制单位员工提前休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东风司发〔2004〕103号)。
四、职工安置措施
(一)改制实施前相关人员的安置
1、从事离退休管理、民用动能管理服务业务的5名在册在岗职工,拟随业务划转到东风公司生活服务部和十堰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
2、已办理内部退养和提前休养手续的人员安排
对改制实施前,已办理的48名内部退养人员及21名提前休养人员,由东风公司继续执行原内部退养或提前休养协议,对其管理与服务由东风公司十堰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承担。
在改制过程中,申请办理了提前休养手续的人员(如有),同样按上述安排对待。
3、退休人员服务安排
对原由燃气公司服务的退休人员275人,该服务职能将划转至东风公司十堰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
(二)参与改制重组人员的安置
1、非经营性业务相关人员划转后,燃气公司289名在岗人员及66名待岗人员(合计355名),全部纳入改制重组范围,由东风公司与中燃公司组建的合资公司接收安置。
2、纳入改制范围人员安置措施:
①东风公司解除参与改制的在册在岗职工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愿意在合资公司就业的,与合资公司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职工不愿意的除外),如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职工不愿意的除外)。不愿意进入合资公司工作的,尊重职工意愿,由东风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本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东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东风公司月平均工资计算。
2014年度东风公司月平均工资为7146元,十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81.5元。根据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规定,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确定。因此,燃气公司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为6563元。
职工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经公示后,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东风公司人事(干部)部审核。
对经济补偿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字〔2001〕157号、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做好面向职工的宣传,代扣缴纳。
③根据东风司发〔2004〕103号文件,对于燃气公司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经个人申请,可按照程序办理提前休养手续。
④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合资公司与东风公司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签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协议》。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合资公司续接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个人根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续接手续。
⑤住房公积金接续。
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由合资公司继续在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风汽车公司分中心办理衔接手续,继续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由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风汽车公司分中心按照程序办理封存或转移等手续。
⑥企业年金的衔接
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年金由合资公司继续在东风公司企业年金办,办理衔接手续,继续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
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企业年金由东风公司企业年金办按照程序办理封存手续,退休时办理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手续。
⑦职称评定。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东风燃气职工,其职称评定继续纳入东风公司职称评定体系。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职称评定实施社会化管理。
⑧档案管理。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档案由合资公司统一管理。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档案纳入社会化管理。
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本方案将提交燃气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相关资料待职代会召开后补充。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燃气公司不存在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对于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在改制时补缴。
2、本方案在提交燃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东风汽车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合资项目领导小组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