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东风汽车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泓涛,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小烽,*,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被告王小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泓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小烽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117845.76元;2.判令王小烽支付2022年3月23日前的违约金364.59元,及以剩余全部租金117845.76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4日起至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王小烽支付东风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4.判令东风公司就王小烽提供抵押的车辆(车牌号:闽F0××**)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7日,东风公司与王小烽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双方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总租金、每月租金、月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东风公司按约向王小烽回购指定的车牌,并将该车辆租赁给王小烽使用,但王小烽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支付租金。另东风公司与王小烽签订《机动车抵押合同》,用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综上,王小烽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东风公司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判如所请。
王小烽未作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金融许可证》、王小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东风公司与王小烽系适格的诉讼主体。2、《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登记所有人确认函》各一份,证明签订合同是东风公司与王小烽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对融资款项、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3、《书》一份,证明王小烽为担保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抵押至东风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个人客户融资申请及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划款授权书》《车辆购销合同》各一份,证明王小烽因购车向东风公司申请融资,并授权银行代为划扣融资应还款项。5、《账户明细账》《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各一份,证明王小烽按照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第三条约定履行融资付款义务。6、《还款明细》一份,证明王小烽履行12期租金支付义务后至今尚未全部履行。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证明东风公司因本案诉讼所产生律师费1,500元。上述证据,本院已依法向王小烽送达,王小烽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质证意见和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7日,东风公司与王小烽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一份,案涉合同载明:第一条(租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其购买的标的车辆(以下简称融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第五条(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融资车辆的租赁期限见附件,自融资款项发放之日起算,鉴于出租人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收取租金获得融资收益,承租人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融资,因此租赁期内承租人无权要求退租。第七条(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承租人应从出租人融资款项支付日的次月开始按月支付,若融资款项是在当月25号之前发放的,则支付日为租赁期内每月的融资款项发放对应日;若融资款项是在当月25号及以后发放的,则承租人租金支付日统一确定为租赁期内的每月25号。如租金支付日的确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具体以承租人的还租计划表或出租人的通知为准。……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且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担保付款责任,导致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应收融资款项逾期的,则自当月月租金应支付日的次日起,出租人有权就逾期款项按日0.5‰的标准向承租人计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付清当月应付租金,违约金计算如下: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的当月租金金额-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金额-保证人已支付的租金金额)*0.5‰*逾期天数。
第十一条(出租人主要权利与义务)⑴出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融资款;⑵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及时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所有租金和本合同约定相关费用;⑷承租人出现还租逾期时,出租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规则计收逾期违约金;⑸承租人出现支付租金逾期拖欠时,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及保证人采取短信、电话、信函、派员上门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⑹承租人出现支付租金逾期拖欠时,出租人可将在办理本融资业务过程中所收集的承租人、保证人相关个人信息、融资履约信息向受托催收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依法开展征信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提供;⑺承租人出现支付租金逾期,经出租人合理催告,承租人、保证人未能恢复正常履约状态的,为有效管控信贷风险,出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融资标的车辆采取临时性占有控制措施,直至承租人恢复正常履约状态或按出租人要求结清了本合同项下全部租赁本息;⑻在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了融资标的车辆生产厂商提供的贴息政策的前提下,为方便融资标的车辆生产厂商向出租人核对贴息相关信息,应融资标的车辆生产厂商书面要求,出租人可将其在为承租人办理本合同项下融资业务时所收集、获悉的承租人相关个人信息向融资标的车辆的生产厂商进行共享。第十五条(相关费用)承租人同意并承担以下费用: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
费、抵押登记费等;⑵出租人因承租人支付月租金逾期拖欠或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催收信函费用、派人上门费用、对融资标的车辆采取临时性占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⑶出租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如按约定代为投保的费用)。第十七条(融资抵押担保)承租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由其直接占有的融资标的车辆向出租人进行抵押担保,出租人和承租人确认同意双方不再另行签署独立的《车辆抵押合同》,融资标的车辆登记上户在承租人本人名下的,则本合同的抵押人为承租人,融资标的车辆登记上户在承租人所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名下的,则承租人通过本条授权确认车辆登记止户第三方为本合同中有效的抵押人,禁止抵押人在抵押车辆上为任何第三方(除出租人外)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担保的出租人债权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未结的所有应付租金、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等)以及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第十九条(承租人违约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承租人违约:⑴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⑵承租人将融资车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⑶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融资车辆转租或转让他人;⑷租赁期内,承租人未及时为融资车辆续保本合同约定保
险险种;⑸承租人与他人发生诉讼或仲裁纠纷,或承租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出租人认为危及融资标的车辆资产安全或危及其他租金收取的;⑹自然人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机构承租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注销等事项而对出租人租金收取构成危害的;⑺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第二十条(承租人违约后的处理)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⑴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⑵收回并处置融资标的车辆;⑶按约定处理承租人交存的租赁保证金;⑷将承租人及保证人的违约信息提供给合法征信机构;⑸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关系自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章(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有效印章)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中有关保证担保内容的约定,自相关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章确认后生效;本合同中有关保证的内容相关保证人未签章的(包括全部保证人未签章和部分保证人未签章),不影响本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融资租赁内容的效力,也不影响已签章保证人的保证效力。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以及约定了有效、强制执行等。合同附件:《当事人/融资信息/还款信息》约定了融资金额为120000元、月付租金2455.12元、租赁期限(期数)60个月、租息年利率9.81%、租
金支付方式为等额本息等。2020年10月23日,东风公司与王小烽向车辆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了融资标的车辆(车牌号:闽F0××**)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东风公司。合同签订后,王小烽从2020年11月份起至2021年10月份止,共12个月,均准时于每月的23日向东风公司支付月租金2455.12元。但自2021年11月份起至今,王小烽未再向东风公司支付过利息,现尚欠东风公司租金117845.76元,该款经东风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而诉至本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