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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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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金文(系受害人陆海英的丈夫),*,1979年11月3日出生,瑶族,自由职业,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欧曼汽车原告:陆进生(系受害人陆海英的儿子),*,1999年8月10日出生,瑶族,自由职业,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原告:陆艳芬(系受害人陆海英的*儿),*,2002年9月19日出生,瑶族,自由职业,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原告:陆小过(系受害人陆海英的父亲),*,1956年8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0801171X。
原告:邓小流(系受害人陆海英的母亲),*,1956年9月1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9181729。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敏捷,江西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倩,江西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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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涛,*,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平,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丰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昌厦公路旁停车场综合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国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祥,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老抚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1412。
负责人:吴志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建军,*,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司机,住江西省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平,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陆金文、陆进生、陆艳芬、陆小过、邓小流诉吴涛、南丰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物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抚州分公司)、吴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陆金文、陆进生、陆艳芬、陆小过、邓小流向本院申请追加吴建军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开庭时,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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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陆进生、陆艳芬、陆小过、邓小流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敏捷,吴涛、吴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平,顺昌物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祥,人保抚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金文、陆进生、陆艳芬、陆小过、邓小流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合计352121元(其中丧葬费38065.5元、死亡赔偿金7711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6552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1033737.5元,由各被告在交强险内赔偿60000元,其余损失按30%计算(总损失1033737.5元-60000元)×30%共计292121元);2.本案诉讼费、诉中保全费用2020元-、保险费600元均由各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赣FA××**/赣F××**车主为顺昌物流,顺昌物流向人保抚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2021年3月8日14时14分许,邓庭龙驾驶云云DZ××**小型普通客车由吉安往广昌方向行驶,当车辆途经莆炎
463KM+995M(南线)处时,车辆右前部撞上在慢车道行驶的由吴涛驾驶的赣赣FA××**赣赣F××**重型半挂车的左后尾部,造成云D云DZ××**型普通客车陆海英、陆海英、陆海英死亡,云D云DZ××**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陆金文、陆艳芬、邓美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由邓庭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各方对本案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陆金文、陆进生、陆艳芬、陆小过、邓小流向本院提交的五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主为陆金文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和师宗县高良乡笼嘎村委会下笼噶村民委员会关于陆小过与邓小流生育子*情况证明一份,证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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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与受害人陆海英的身份关系;2.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各一份,证明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员和所有人及投保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江西星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陆海英死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保险单明细表两份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涵一份,证明保全费用的支出。
吴涛与吴建军共同辩称:1.对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涛为低速行驶有异议,事故路段是上坡,无法达到规定的时速,本案吴涛不承担事故责任;2.事故车辆行驶证上名字不是我父亲的,事故当天,帮我父亲开车的人请假了,我就陪我父亲一起上车,也算是帮他的忙,顺昌物流应负连带责任和部分过错责任;3.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吴涛和吴建军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顺昌物流辩称:1.我方将事故车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了吴建军,我方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赔偿责任。
顺昌物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答辩意见:1.顺昌物流与吴建军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证明本案的肇事车辆已经以买卖的方式实际上转让给了吴建军,付清车款以后车辆权就转让给了吴建军;2.付款证明,证明吴建军在支付首付款以后尚欠30万元,于2017年8月3日付清了所有欠款;3.吴建军与其妻子赵桂连向顺昌物流共同签署的授权书,证明购买的车辆如果没有付清款项,可以授权顺昌公司将车辆收回并出售;
4.承诺书一份,证明吴建军与其妻子赵桂连签署的,证明购买的肇事车辆是他们的共同财产;5.欠条一张,证明上述车辆购买及欠款的事实,并且也是吴建军与其妻子俩人签字的;6.吴建军与其妻子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夫妻关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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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一份及特别约定清单,证明本案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8.安全责任提示2份,证明实际车主是吴建军。
人保抚州分公司辩称:1.本案吴涛系无证驾驶,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我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义务,事故发生之后我司已经赔付了受害人20万元,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全部履行完毕。因此原告向我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我司依法享有对吴涛、吴建军、南丰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等人的追偿权,希望法庭在判决中予以确认。
人保抚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一份,两份付款凭证、江西省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单(抄件)一份以支持其辩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