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赵云波
承租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以下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
1、欧曼9,336发动,挂车一辆,车头车牌号蒙D51259,挂车车牌号为蒙D6792。
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 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物。承租方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承租方负责。
二、 承租方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
三、 租用期定为 年,自欧曼汽车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30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
四、 租金每年为人民币 元,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五、 所用燃料、维修费、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六、 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出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七、 承租方提车前交保障金1万元,车俩如果出现大型机械故障,双方协商解决。
八、 出租方负责缴纳保险。如到月到不付出租费,出租方将有权收回车辆。
九、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租方: 年 月 日
承租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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