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 号】泉环评〔2022〕书11号
∙【施行日期】202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国道G358线安溪县城厢至官桥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环评〔2022〕书11号
安溪安盈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国道G358线安溪县城厢至官桥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项目代码2101-350000-04-01-491717,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国道G358线安溪县城厢至官桥段公路工程位于安溪县境内,项目起于安溪县友联汽车城(起点桩号K94+761),顺接现状G358线南安界至安溪城厢段,设互通与南二环立体交叉,于涝港村下穿漳泉肖铁路,经南山官、东山,上跨建安南路,经南坪村、古山村、阆苑岩,于勤内村与西三环连接线互通立交,设铁观音隧道穿越铁峰山,设仁峰大桥上跨环城北
路,终于官桥镇仁峰村湖里园附近(终点桩号K111+528),顺接规划国道G358线安溪官桥镇区段。路线长约16.767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33.5米,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60km/h,路面采用沥青砼路面。全线设桥梁大桥1471米/5座(不包含互通桥梁),中桥95米/1座,隧道4802米/4座,互通立交2座、菱形立交4 座。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意见和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办函〔2022〕37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2022〕89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闽交审建〔2022〕30号),该项目符合福建省、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福建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料场、预制场、拌
和站等临时用地尽量布设于永久征地范围及弃土场范围内,减少占地规模和地表开挖,避让和减少占用生态敏感区。加强施工管理,落实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减少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等防护措施,减少对动物惊扰,减轻项目建设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影响。主体工程、弃渣场和临时用地施工前对表层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工前办理各项用地、用林报批手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占补措施。
(二)噪声污染防治。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施工机械位置,减少对运输道路两侧居民影响;施工期定期监测噪声,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隔声屏障。对全线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设置声屏障或安装隔声窗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加强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监测,预留资金,根据噪声跟踪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提请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规划控制,避免公路交通噪声对新增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影响。
(三)水环境保护。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尽量选择枯水期并采用先进工艺进行桥梁施工,避开和减少水体扰动,钻孔废弃泥渣收集后妥善处理;施
工场地内设置沉淀池,施工废水回用不外排;隧道施工应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采取超前探水、堵水等防漏防渗措施,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地表生态环境破坏。泉州汽车网
(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车辆、机械维护和环境管理,严控施工道路运输等扬尘及隧道施工扬尘污染;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环保措施。运营期要加强高峰期交通车辆引导分流、隧洞通风设施运维管理等防治措施。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禁止在施工营地、场地内进行机械维修,避免产生废油等危险废物。
(六)环境风险防范。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跨地表水体桥梁应采用加强型防撞护栏、设置桥面径流收集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收集系统。加强道路运输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五、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
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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