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凤聚汽配经营中心等与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朗逸 汽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菱帕杰罗
【审结日期】奇瑞qq3082021.12.28 
【案件字号】杭州二手车转让(2021)京03民终159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辉孙京于洪 
8万左右买什么车好【审理法官】付辉孙京于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凯迪拉克cts(进口)
【当事人】北京盛隆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凤聚汽配经营中心;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盛隆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凤聚汽配经营中心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盛隆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凤聚汽配经营中心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杨红芳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贾建辉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陈聪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张善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杨红芳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贾建辉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陈聪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张善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小兵李洋杨红芳贾建辉陈聪张善威 
【代理律所】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盛隆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凤聚汽配经营中心 
【被告】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火灾事故认定书》系来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盛隆东方公司购买的涉诉车辆因着火造成财产损失,关于火灾起因,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事故车辆前部区域;起火点为事故车辆右前部区域;可以排除自燃、用火不慎、遗留火种、放火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事故车辆右前部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现涉诉车辆经过改装,且盛隆东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火灾事故是因涉诉车辆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而引发,故盛隆东方公司要求福建奔驰公司、利星行之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
院不予支持。在一审法院释明后,各方均不对火灾发生原因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结合消防部门对于起火点位置和火灾发生原因的认定,以及火灾发生的时间、涉诉车辆的改装项目,因汽配中心的改装行为而引发本次火灾事故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汽配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涉诉车辆的操作手册明确告知对电子部件及线路进行改装可能产生的使用和安全风险,盛隆东方公司应当对车辆改装行为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现盛隆东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汽配中心的资质、产品、改装情况等进行了充分地审查和了解,其在此情况下就将涉诉车辆交给汽配中心进行改装,对于本案火灾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及在案证据,确定汽配中心应当赔偿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盛隆东方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任何过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汽配中心主张的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本案火灾事故原因未查清,应进行鉴定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火灾事故认定书》系来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汽配中心不认可消防部门出具的上述材料,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各方当事人一审中均不申请对火灾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正确。因此,汽配中心的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汽配中心主张的一审遗漏了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曾向盛隆东方公司释明是否追加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盛隆东方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故一审法院根据盛隆东方公司对请求赔偿主体的自主选择认定本案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于法有据。汽配中心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盛隆东方公司、汽配中心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3元,由北京盛隆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93元(已交纳),由北京君凤聚汽配经营中心负担73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33: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盛隆东方公司以304800元的价格向利星行之星公司购买了一辆福建奔驰公司生产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其中定金1万元直接支付,剩余294800元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租赁)方式支付。同时,盛隆东方公司还与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定:预定租期36期、租赁单位为月、月付款2743.59元、预付款60960元、租赁金额24384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盛隆东方公司向利星行之星公司交付了购车款,利星行之星公司亦于2019年9月20日向盛隆东方公司交付了车辆和相关文件资料。    提车后盛隆东方公司缴纳车辆购置税26973.45元,为该车投保保险花费保险费11438.17元,并花费7万元到汽配中心处对车辆进行了改装。改装项目包括:航空座椅、沙发床、前排加热通风、手动改电动(六项调节)、前排皮座椅、DSP音响升级、导航、360全景、木地板、电动中门(左)、尾门、全门+方向仪表+隔音、电动中门(右)、门坎亮条、扶手箱、九宫格+鹿皮顶、全车贴膜、大灯、送木地板膜。    2019年10月1日,盛隆东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东宁驾驶涉诉车辆行驶在宁洛高速滁州来安段往南京方向61公里+900米处时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该汽车及内部物品。消防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发生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0时26
分;起火部位为事故车辆前部区域;起火点为事故车辆右前部区域;可以排除自燃、用火不慎、遗留火种、放火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事故车辆右前部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盛隆东方公司为处理事故车辆花费拖车费20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盛隆东方公司提供了汽车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涉诉车辆被烧毁后,盛隆东方公司租用车辆出行,且盛隆东方公司为处理此次事故派人往返北京和滁州,因此支出租金132522.98元、交通费5909.5元、住宿费3221元。汽配中心、利星行之星公司、福建奔驰公司对上述费用支出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并认为盛隆东方公司主张的住宿费金额过高。    一审审理过程中,汽配中心提供了操作手册和盛隆东方公司与汽配中心联系的截屏,证明涉诉车辆的操作手册明确说明,对电子部件及线路进行改装,可能危及车辆的操作安全,从而增加事故和伤害风险。盛隆东方公司明知车辆不能改装,还指令汽配中心安装电动车门,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利星行之星公司和福建奔驰公司认可汽配中心的意见。盛隆东方公司认为:用户手册内容只是建议并非禁止;虽然加装要求是盛隆东方公司提出,但是汽配中心应对自己是否具有加装能力及加装结果是否合格承担责任。    汽配中心还提供了网页截图,证明福建奔驰公司生产的同型号汽车因设计缺陷存在引发火灾的危险被责令召回,涉诉车辆可能也是因设计
缺陷引发火灾。利星行之星公司和福建奔驰公司提出,涉诉车辆并不在召回之列。盛隆东方公司认为,即便涉诉车辆不在召回之列,也不能证明车辆就不存在设计缺陷。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各方均不申请对涉诉车辆发生火灾是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所致,还是改装电气线路所致进行鉴定。    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盛隆东方公司提前结清了其与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项下的租金,包括60960元预付款在内,盛隆东方公司实际支出购车成本为325318.23元。    再查,汽配中心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汽车装饰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没有改装机动车的相关资质。    又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盛隆东方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为此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费3000元,盛隆东方公司要求汽配中心、利星行之星公司、福建奔驰公司赔偿上述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