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告(锦集6篇)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告7篇
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位同学义不容辞的责任。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告(锦集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时应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查等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和操作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二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装载货物的车辆应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第十五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和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倒车作业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应在车厢回复正常位置后行驶。
面包车改装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
    第十八条 车辆修复后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四章 场内交通机动车及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应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员,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场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备有消防器材,明确安全措施,车身应有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防爆装置。
    第二十六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二十九条 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一条 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酒后、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
    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
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四、“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篇二】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告
    第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条、各校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第三条、有学生接送车辆的学校必须按规定取得由省公安厅负责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要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四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各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放学时尽可能安排值勤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视学校门口的交通情况建立学生放学路队或佩戴小黄帽制度。
    第六条、各校应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篇三】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告
    1 总则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