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机动车保有量、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加强科学布局指导。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沟通,实时掌握本地机动车保有数量、申报企业数量及规模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防出现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等问题,指导行业良性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及时将有关登记注册信息等推送至商务部门。
第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行业协会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七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
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八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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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和排污许可证;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资质认定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提交。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报材料审核。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后,对申请材
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材料进行联合会审,提出会审意见。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后,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三)专家评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