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百⼆⼗三条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承租⼈对租赁物进⾏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规定。
  所谓改善是指对租赁物并不改变其外观形状,⽽是对其性能进⾏改良。如租⽤的汽车由原来的化油器改装为电喷的,使汽车的性能更符合环保的要求。所谓增设他物,也叫添附,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添加另外的物,如在汽车上安装⾳响设备、在房屋⾥安装空调等等就是添附。
  有时,承租⼈为了使租赁物充分有效地发挥作⽤,需要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添附,但承租⼈对租赁物只是享有占有、使⽤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因此,他不能擅⾃在租赁物上进⾏拆改或者添附。承租⼈需要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添附时,须先同出租⼈协商,在征得出租⼈的同意后⽅能对租赁物进⾏改善或添附。如对租赁的房屋进⾏装修、为租⽤的汽车安装防盗器等等。
汽车防盗器安装  承租⼈在征得出租⼈同意后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使其使⽤效⽤和本⾝的价值增加了,在租赁的有效期间内是不成问题的,但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须将租赁物返还出租⼈时就有⼀个与原租赁物的状况发⽣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般应遵循这样⼀个规则:
  1.可以要求出租⼈偿还由于改善或增设他物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那部分费⽤。但仅限于合同终⽌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不能以承租⼈实际⽀付的数额为准。
  2.对于增设他物的,如果可以拆除并不影响租赁物的原状,承租⼈拆除,承租⼈也有权拆除。⼀般地说,出租⼈不希望承租⼈对租赁物进⾏添附,因为这种添附增加了价值,出租⼈是要有所付出的。因此,增设物能拆除的,承租⼈尽量拆除。例如,承租⼈在租赁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就可以拆除,但拆除后应当将安装处修复⾄原来的状态。如果出租⼈对增加物表⽰可以不拆除并愿意⽀付增加的费⽤的,也可以不必拆除。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增设他物的,承租⼈不但不能要求出租⼈返还所⽀付的费⽤,反过来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