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660—94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front fog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雾灯。
2 引用标准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
3 术语
3.1 前雾灯
在雾,雪、雨或尘埃弥漫等有碍可见度的情况下,为改善车辆前部道路照明
和使迎面来车易于发现车辆的灯具。
4 前雾灯同一型式的规定
与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前雾灯:
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
c.包括能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
5 一般规定
5.1 前雾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
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配光性能要求。
5.2 对于半封闭式前雾灯的灯泡安装,应满足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灯泡装在正
确的位置上,即定位卡脚能准确进入定位槽中(尺寸配合适当),并当灯泡装错
位置时会明显歪斜。
5.3 前雾灯的光和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6 前雾灯使用的封闭式灯光组和灯泡要求
6.1 封闭式灯光组的电压和功率应参照半封闭式前雾灯使用的灯泡规定。
6.2 半封闭式前雾灯使用的灯泡产品应符合表1的规定。
7 配光性能
7.1 配光性能应在前雾灯基准中心前25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
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所示。 单位:cm
7.2 灯光投射到配光屏幕上,在v-v线左侧和右侧,应产生宽度不小于225cm
清晰的水平明暗截止线。
7.3 配光屏幕上各测试区域照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7.4 前雾灯无论白或黄,其配光实测照度均应符合表2的规定。
7.5 在B和C区内,其水平方向相邻间的照度应无明显的陡变,不致影响良好的
可见度。
7.6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试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mm的正方形内。
8 试验方法
8.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8.2 配光测试时的电压和光通量。
8.2. 1 封闭式前雾灯,配光测试均规定在标称电压下进行。
8.2.2 半封闭式前雾灯,配光测试应由标准灯泡,在表3规定的配光光通量下
进行。
8.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性能趋于
稳定。
8.4 配光测定前的照准
8.4.1 垂直方向:应使光束的明暗截止线置于h-h线下50cm。
8.4.2 水平方向:应使光束的最亮区域中心置于v一汽车前灯v线上。
9 检验规则
9.1 前雾灯配光性能检验有两种。
a.型式检验;
b.产品一致性检验。
9.2 半封闭式前雾灯配光性能检验应装以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
准灯泡重新测定。
9.3 半封闭式前雾灯装置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
9.4 前雾灯配光性能的型式检验
9.4.1 前雾灯同一型式判定要求,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9.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前雾灯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
构图;
b.前雾灯样灯2只(半封闭式前雾灯还应包含灯泡)。
9.4.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第5和6章的规定。
9.4.4 按本标准第8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
的规定。
9.5 前雾灯配光性能的产品一致性检验
9.5. 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随机抽取的佯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抽样方法另行规定。
9.5.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的第5和6章的规定。
9.5.3 按本标准第8章试验方法,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国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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