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汽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0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一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一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一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2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3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位灯、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4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制动灯可以通过绥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
3.5 装置
光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一种光学系统)、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照明和信号装置组合件。装置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若由几个灯组成,则可以是:
3.5.1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3.5.2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3.5.3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3.5.4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
3.6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
60%。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D”的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汽车前灯
注:对于既可以作为单灯又可以作为双灯的组成部分的装置,应在其认证标志附加符号右侧标上字母“D”。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性能要求。
4.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组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
4.1.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和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4.2 对光源的规定
4.2.1 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I5766.1规定的灯泡。
4.2.2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12 V或24 V,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4.3 配光性能
4.3.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
4.3.2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在图1、图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规定的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
4.3.2.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
4.3.2.3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向下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cd。
4.3.2.4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05cd。
4.3.2.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丁低于0.3 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0.3cd,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0.07cd。
4.3.2.6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V左右10°
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下必须满足此要求。
4.3.2.7  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干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2.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应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5.2.2  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 15766.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5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
5.6  在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纸表明)为基准。
5.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量
5.8.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它光源:
必要时,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井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