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2601998
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是为制造厂在组织汽车高位制动灯生产过程中保证 质量而制成的,与其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均引用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的配光性能和光的要求同欧州经济委员会    ECER7 S3制动灯配光性
能、光要求相对应。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参考了美国SAE有关高位制动灯的标准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南北光源信号系统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龙宝、章一舫、张潞鑫、张文虎、陈明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 T 2601998
汽车 高 位制 动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高位制动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高位制动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I5766.1 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0485— 8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环境试验
3技术要求
3.1高位制动灯灯丝灯泡的光电参数应符合 GB 15766.1的规定。
3.2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3.2. 1在基准轴方向上,高位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    1的规定。
单位:cd
最小值
最 大 值
单灯
标有"D"的单灯
双灯组件的总和
25
80
55
110
注:对于多光源单灯,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值要求。    当所有的光
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 "D"的单灯,它的最大发光强度可以大于单灯的规走值,但不得大于双 灯组合件的规定值。
3.2. 2在基准轴线外,在图1所示的空间光分布角内,高位制动灯发光强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3.2. 2. 1在每个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该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 1规定的最小发光强度值的乘积。
3.2. 2. 2在任何可见光的方向上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 1规定的最大值。
3.3高位制动灯的光为红,度特性应符合 GB4785的规定。
3.4高位制动灯的透光面在垂直于灯的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面积应不小于
2900mm2其高度应不小于20mm
3.5高位制动灯的环境试验应按照 GB 10485要求进行,或者由制造厂与用户 协商决定。
3.6高位制动灯塑料制作件外观应无明显划痕,配光镜表面光亮,透明度好, 无明显气泡。
U
-10*
D    l(r    5*    0*    5*   
4试验方法
4. 1灯丝灯泡光电参数试验按 GB 15766.1有关规定进行。
4.2配光性能试验
4.2. 1试验在暗室中进行,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    GB 4599的规定。
4.2. 2发光强度测试的距离应符合照度与距离平方成反比定律。
4.2. 3使用测量设备应让受光器孔径对灯的基准中心的张角在    10/与1°之
间。
4.2. 4灯丝灯泡高位制动灯,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 GB 15766.1规定 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配光性能测量; 对于非灯泡更换光源高位制动灯,在制造厂 规定的电压或试验电压下进行测量,试验电压为 13.5V28V
4.2. 5多光源灯丝灯泡高位制动灯的配光测量,    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灯泡,
13.5V28.0V时,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最大值之间,    并
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 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 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
4.3光试验,按GB 4785有关规定进行。对于灯丝灯泡的高位制动灯,灯 泡温应为2856 K(A光源)。对于发光二极管(LED固体光源的高位制动灯, 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或试验电压下进行光测量。
4.4投影面积及高度用直尺进行测量。
4.5高位制动灯的环境试验方法按照 GB 1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或者由制造 厂与用户协商决定。
4.7外观检查用目测法进行。
5检验规则
5.1高位制动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5.1. 1商品名称和商标。
5.1. 2光学系统的特性。
5.1. 3使用光源或灯丝灯泡的类型。
5.1. 4产品结构形状。
5.2高位制动灯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5.3型式检验
5.3. 1由生产厂商提供样品2只,以及表明产品的型式、安装在车辆上的几 何位置、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的图纸。
5.3. 2按第4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品应符合 3.13.4的要求。
5.4产品一致性检验
5汽车前灯. 4. 1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从批量生产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用来 判定产品一致性,
抽样方法另行规定。
5. 4. 2随机抽取的样品应符合3.23.4的要求。
5. 4. 3对于配光性能测量,在各规定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最小值应不低于
3.2规定的最低值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