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专用汽车和挂车分类表
第一类车专用客厢车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采用三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用于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第二类车专用货车GB/T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货车(专用客厢车除外)。第三类车专用作业车GB/T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作业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第四类车通用货车挂车包括骨架、栏板、平板及低平板、厢式、仓栅、自卸、罐式等运输类挂车(结构上包括半挂车、牵引杆挂车)。
第五类车其它挂车除通用货车挂车、特种作业挂车(超限挂车)外的其他挂车。
第六类车特种作业车(包括
特种作业汽车及
挂车、超限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场所内使用或用于特殊作业的专用
汽车或挂车。特种作业车的品种包括油田车、沙漠车、清障车、混凝土泵
车、汽车起重机、桥梁检测车等,还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1589标准
规定的车辆。
第七类车罐式结构消防车装备有罐状容器,用于完成特定消防作业任务的罐式消防车。
举高结构消防车
装备有可升降作业台(斗)和/或起重设备,用于完成特定消防、救援作
业任务的消防车。
特种结构消防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消防环境下使用或用于特殊消防作
业的消防车,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1589标准规定的消防车。
第八类车特种作业车底盘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5吨、具有与特种作业车(超限车)功能和性能匹配的动力、传动、行驶、取力输出装置、有专门设计的固定连接位置及其他专用附属装置的非通用性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特种消防车底盘。
注:具有罐式结构、举高结构、特种结构的消防车按照第七类车品种管理,其他消防车根据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
附件二: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序
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
2*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3
企业的准入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准入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
小于年产80辆。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
4*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装置检验设备。
1、对于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并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生产能力;
2、对于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非专业化生产的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应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其中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其驾驶室(车身)可对外委托生产(但模具应自备);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车身及骨架(或驾驶室)的成型、焊装、装配(包括车内装
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3、对于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4、对于其它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能力(具有流水作业的生产线要求除外),还应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的生产能力(三类底盘改装的能力要求除外);
5、对于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相应的能力条件,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
6、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应具备驾驶室、车架、车桥中的二大总成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其中驾驶室对外委托加工的,模具应自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整车涂装、装配生产设施设备。还应具备特种作业车(包括超限车)的生产能力。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五《生产和检验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清单》。
5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6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专用汽车或挂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专用装置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产品开发工作能够完成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等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计算机进行专用装置及整车匹配的设计、分析、验算等工作。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还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制动系、取力输出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7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消防车企业还应制定产品可靠性、寿命试验标准),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专用部分及作业装置和机构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并包括国内外及企业自身产品的相关信息。
8*
具备与所生产的专用装置和改装后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完整车辆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专用装置功能检验、除耐久性试验外的机械性能检验、汽车动力性能试验)。
对于专业化程度高的专用装置,有关功能、机械性能的试验、检验可以委托外部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专业化程度高的专用装置见附件六。
1、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操作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取力输出装置等性能试验能力)。
产品开发试验能力、设备的要求见附件五。
2、消防车企业还应具备消防车可靠性性能的验证能力(包括关键总成验证的试验设备、设施、具有按程序评价消防车可靠性验证结果及应用其结果的能力)。
9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10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11
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专用装置,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准予准入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四产品符合性
12*
新产品型式试验样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3*
投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在允许范围内。
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14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
15
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设备和辅助检具(采用三类底盘生产专用车的企业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成型焊接有关检验器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专用汽车企业包括前照灯、车速表、台式制动性能、车轮定位或侧滑量、怠速或自由加速排放等检验项目)、专用装置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
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各类企业检验能力、设备的要求见附件五。
16*
建立合格证生成和打印系统,按照合格证管理系统及规范的规定制作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按照规定期限上传合格证信息。
17
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应建立电子化的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整车基本信息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18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材料、零部件总成、整车,开发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规范或检验指导书,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重点关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符合性,特别关注专用装置的功能、性能和装配尺寸的符合性。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规范操作过程,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19
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产品质量情况、交付业绩、外部退货情况和出现质量问题时处理措施的记录。
20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21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六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22
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维修人员、产品使用人员)培训、维修服务、备件提供、信息反馈、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其中: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十年。
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5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10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
汽车前灯
说明: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三: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
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
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
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
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
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附录:新技术、新材料举例
1、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
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为在安全、环保、节能方
面使用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
例如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
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
2、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
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
例如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