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表述说明及其附录以汽车示例,摩托车、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等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检测对象
根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的特点,将检测活动归类描述为整车、专用车、部件(包括发动机部件、底盘部件、车身附件、汽车电器及灯具等)、汽车用材料与制品等四大类。具体检测对象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填写“载货汽车”、“专用汽车”等(如表1.1所示),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可在归类描述的基础上细分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底盘零部件细分为变速箱、离合器、桥、传动轴、车轮、转向系统等,车身、车身附件细分为座椅、安全带及固
定点、后视镜、喇叭、燃油箱、制动软管等。(如表1.2所示)
表1.1 检测对象和项目/参数描述示意
表1.2 单一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示意
2.2项目/参数
2.2.1 由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检测项目多且各项目之间检测方法差异较大,因此通常情况下“项目/参数”栏目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而不宜笼统的填写为“全部参数”“部分参数”;
2.2.2 如检测对象为单一的产品名称,检测标准与该产品完全对应,“项目/参数栏”可采用“全部参数”、“部分参数”的描述方式予以简化。当表述为“部分参数”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如表1.3所示。
表1.3 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及限制的描述
2.3领域代码汽车铰链
领域代码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如汽车门锁和铰链检测为目前所用代码为032401、汽车电磁兼容目前所用代码为1206等。代码应尽可能精确到六位,代码应与“项目/参数”栏一一对应。
2.4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2.4.1检测标准(方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
2.4.2填写应包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版本号及年号、修改单、修改单版本号等完整信息,建议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版本号及年号、依次排列。技术法规应精确到与项目/参数内容对应的章节,具体中文翻译应与CNAS网站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检测领域实验室对ECE汽车技术法规/EC汽车技术指令中文名称表述的通知”要求保持一致。
2.4.3当多个标准等同采用或某些技术法规引用检测方法标准时,应当把技术法规和相应的检测标准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4对于同一个检测对象包含了多个项目/参数,应当以项目/参数为基准参照,将该标准依次分别填写
到对应的标准栏中,如表2所示。
表2 检测标准(方法)对应不同项目/参数示意
2.4.5如检测依据为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表述应当包括该方法的编号及完整名称,并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方法为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准方法。
2.5限制范围
2.5.1通常情况下,可以用“只测”或“不测”的项目以及对检测量程和/或检
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2.5.2使用“不测”时应保证该实验室对应限制范围的项目/参数和检测标准(方法)的内容中除“不测”之外,其检测能力可以覆盖其余所有内容。
2.5.3应注明限制的具体项目及检测范围,如需对某些检测标准(方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限制,应注明被限制条款的条款号及具体名称,不建议在限制范围栏中对不同项目的条款进行描述,如“只测1.5.1,1.6”、“不测4.3”等。
2.5.4当基于项目/参数展开或基于标准条款打开后,可在对应的限制范围栏中对某一参数的检测方法、量值范围、针对某种产品等内容进行限制,也可根据需要对限制范围合并进行简化。
2.6说明
应根据CNAS-EL-03: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的要求,视具体情况注明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扩项、变更、非标方法、特定客户等信息。
3 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示例
具体见附录。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