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0918日第2000/53/EC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汽车类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此指令根据经协调委员会于2000523日审批的联合文本中第251条文;
鉴于:
1)根据欧盟各国家所制定的关于汽车产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及能源节约。
第二,确保国际市场有序运行及避免破坏国际社会竞争。
2)为了确保各国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内容,特别是汽车产品的设计方面,如反复利用,设备的处理及收集,达到再利用的,循环利用,并考虑辅助原则和污染者支付原则,制定一项国际社会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规。
3)国际社会年汽车废品800万吨和900万吨之间,这些废品必须有妥善方式处理。
4)为了有效执行预防和防止的相关的条令,以及国际社会废品管理条令,尽可能避免产生废品。
5)关于废品的再使用和恢复使用的基本原则,可选择废品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
6)各成员国声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商业性运营人针对汽车类废品建立收集,处理及恢复使用的处理系统。
7)成员国声明确保此类废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将汽车类废品交到经授权的处理机构,汽车类废品不应产生负面影响和市场价值影响。会员国要求制造商必须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执行以上的措施。确保市场发挥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车类及汽车类废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备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标准,气体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术语是参考其它现有的相关指令,1967727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关于分类,包装,及有害物质标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条文;197026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70/156/EEC,此法律关于成员国声明的相关机动车和拖车类的审批核准;1975715日颁发的关于废品类的指令(理事会指令75/442/EEC)。
10)旧古车类,指具有历史意义的车辆或具有收藏价值的车辆或博物馆陈列用的车辆,运用适当的方式保存且对环境不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备用或分拆部件,此类不适用于75/442/EEC指令中的废品定义,也不适用于此指令范围。
11)必须运用预防措施来管理汽车废品,特别是汽车类的有害物质的减少使用及有效管理。为了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负面影响,再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理有害物质。
    特别是禁止使用铅、汞、镉、铬。此类重金属必须在清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有利于确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烧或垃圾掩埋。
12)汽车类废品的所有塑料品的再循环利用必须持续改善,委员会目前加强针对PVC对环境的影响监测。在此工作基础上,委员会提出用于汽车类的塑料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针对汽车类废品及配件的拆装,再利用,循环利用,必须对新汽车的制造及设计进行整合。
14)鼓励开发循环利用的材料的市场。
15)为了确保汽车类废品丢弃而不危害环境,必须建立有效的收集制度。
16)引进损毁证明,用于汽车类废品注销的一项条件。会员国声明当汽车类废品转让给处理方,损毁证明制度用于通知有资历的机构。
17)此指令不用于防止成员国给予汽车的临时注销。
18)收集,处理此类废品经营商允许经营(获得允许或注册代替允许,或符合规定的条件)
19)鼓励汽车类的循环利用及恢复利用。
20)为了防止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和避免破坏正常的交易和竞争,必须妥善保存和处理。
21)为了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给予经营商,消费人和公共机构必要的观念,经营商必须设定合格目标,如再利用,循环利用,恢复使用。
22)制造商必须确保汽车的设计和制造达到合格的目标(再利用,循环利用,恢复使用)。为了修改相关的欧盟汽车类型的审批立法,委员会推动制定欧盟标准的准备同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23)成员国确保执行竞争指令条文,特别就中小型企业的收集,拆装,处理,循环利用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