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69/EC号指令
2005年11月16日
欧盟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第27次修订
(技术翻译:刘金云 校对:王小平)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行事,
鉴于:
1) 制作轮胎时使用了填充油,其中可能含有各种浓度的多环芳香烃(PAHs),这些PAHs并非故意添加的。在制作过程中,PAHs会同橡胶基质混合在一起。因此,在成品中,会含有各种浓度的PAHs
2) 苯并(a)芘(BaP)可以作为存在PAHs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标记。BaP和其它的PAHs被归为“致癌的、诱导有机体突变和生殖毒性”的物质。由于这些PAHs的存在,多种填充油也被归到“致癌的、诱导有机体突变和生殖毒性”的物质。
3) PAHs对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已经证实了这一科学发现。
4) 应当尽量减少BaP和其它的PAHs被释放到环境中。为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提供高质量的
保护,为了对PAHs的年度总释放量作出努力,因此,在生产轮胎时,有必要禁止使用含高浓度PAHs的填充油和其混合物作为填充油,并禁止这些产品投放市场。减少PAHs的释放量在1979年发布的《长期的、跨国界的持久有机污染物质对空气污染的公约》的《1998议定书》中所要求的。
5) 欧盟理事会于1976年7月27日发布的第76/769/EEC号指令《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也需作相应修订。
6) 本指涵盖了客车轮胎、轻卡车和重卡车轮胎,农用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与其它的欧盟条款的要求并不相违背。
7) 为了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特别是确保轮胎在湿地上能被高度地控制,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在这段时期内,轮胎生产商将设计和测试不含有高浓度芳香填充油的新轮胎。根椐目前获得的信息,设计和测试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为生产商必须进行多次测试后,才可以保证新的轮胎在湿地上能被牢牢地控制。因此,本指令在2010年1月1日才会从经济上去执行。
8) 执行本指令中填充油和轮胎中的多环芳香烃含量的要求,有必要采取一个经过协调的测试方法。采用这种测试方法不会推迟本指令生效的时间。这种测试方法的制订最好是能适用欧盟范围或国际范围,当合适时,可以委托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或国际标准组织(ISO)。欧盟委员会发布参考的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或是当必要时,根椐76/769/EEC指令的第2a条款制定这样一种方法。
9) 本指令不会影响到共同体法律规定的保障工人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在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6月12日发布的第89/391/EEC号指令《关于鼓励改善在职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介绍》中和基于以上指令的单独指令中,特别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4月29日发布的第2004/37/EC《关于保护工人工作中不受致癌物质和诱变剂的危害》(依据89/391/EEC指令第16(1)条的第六个单独的指令)和欧盟理事会1998年4月7日发布的第98/24/EC号指令《关于保护工人的健康与安全,不受工作中相关的化学试剂危害》。(依据89/391/EEC指令第16(1)条的第十四个单独的指令)。
10) 在欧盟理事会于1967年6月27日发表的67/548/EEC指令《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危害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中所规定,本指令的目的并不是禁止在2010
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轮胎投放市场,在此日期后的库存品也可以出售,轮胎的生产日期通过当前有关在轮胎上标示生产日期的强制要求而可以容易辨认,这一要求制订于92/23/EEC指令中。所有在2010年1月1日后翻新的轮胎应当用含低浓度的PAH填充油的新轮胎面予以翻新。
特正式通过了本指令:
第1条
1. 第76/769/EEC号指令的附录1应根椐本指令的附录进行修订。
第2条
至2006年12月翻新轮胎29日,成员国应通过并公布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并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
成员国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这些条款。
当成员国执行这些措施时,它们应当包括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在它们的官方出版物中附有引用
本指令的内容。成员国应制订引用本指令的方法。
第3条
本指令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之后第20日开始生效。
第4条
本指令将分发至各成员国。
2005年11月16日完成斯特拉斯堡。
欧洲议会主席斯 欧盟理事会主席
P.COX G.DRYS
附录
以下要点将增加到76/769/EEC指令的附录1中:
50.多环芳香烃
1. 苯并(a)芘(BaP)
CAS编号 50-32-8
2. 苯并(e)芘(BeP)
CAS编号 192-97-2
3. 苯并(a)蒽(BaA)
CAS编号 56-55-3
4. 屈(CHR)
CAS编号 218-01-9
5. 苯并(b)荧蒽(BbFA)
CAS编号 205-99-2
6. 苯并(j)荧蒽(BjFA)
CAS编号 205-82-3
7. 苯并(k)荧蒽(BkFA)
CAS编号 207-08-9
8. 二苯并(a,h)蒽
CAS编号 53-70-3
1. 如果填充油含有PAHs超过以下浓度,则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它来生产轮胎或轮胎的部件:
—BaP不能超过1mg/kg,或
—所列出的PAHs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mg/kg。
根椐石油学会的标准IP346:1998《测试废弃的润滑原油和不含沥青的石油馏分中的多环芳香族化合物-二甲基亚砜折射率法》测试,如果多环芳香族化合物提取物含量小于3%,这个
限值被认为是保守的。只要是满足BaP和所列出的PAHs限值,并且所测得的值与PCA的相互关系,制造商或进品商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控制,或是在每次作业变更后。
2. 此外,在2010年1月1日后,用于翻新的轮胎或轮胎面,如果含有的填充油超过第一段中的限值,则不得投放市场。
根椐ISO 21461《硫化橡胶-测试硫化橡胶化合物中的油的芳香性》测试和计算得到的硫化橡胶化合物不超过0.35%贝质子的限值,这个限值被认为是保守的。
3. 通过降低要求,如果被翻新的轮胎的轮胎面含有的填充油不超过第1段中的限值,则第2段是不适用的。
技术翻译:刘金云 校对: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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