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胎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轮胎。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国家标准:GB 9743《轿车轮胎》;GB 9744《载重汽车轮胎》;GB 7036.1《充气轮胎内胎》(第一部分汽车内胎);GB 976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T2177《轮胎外观质量》。5.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四、理赔范围1.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销售的轮胎必须通过国家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轮胎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CCC”标记。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2.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赔。3.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造方(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五、不理赔范围1.不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不能理赔。2.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赔。3.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赔。4.翻新轮胎不能理赔。5.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级的轮胎不能理赔。6.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 六、下列情况属制造质量问题1.外胎[1]因各部件粘合不牢引起的冠 空、肩空、肩泡、侧空、侧泡、脱 接头、脱层。[2]因胎圈钢丝松散、露铜、与橡胶粘合不牢,或两胎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胎圈空、胎圈爆。[3]因帘线层排 列松散、劈缝,充气后引起的兼鼓、侧鼓。[4]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胎里帘线外露。[5]因设计、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的胎冠露丝、胎面胶起层、花纹圆角、花纹沟基部周 向开裂、胎圈裂。[6]因轮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磨损。[7]胎内有杂质。2.内胎[1]新内胎有沙眼慢漏气。[2]接头脱开、打折。[3]气门嘴胶垫和内胎胎身脱开。3.垫带[1]气泡、杂质或缺胶等缺陷部位超标的。[2]厚薄不均。[3]欠硫。七、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1.存放不当[1]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轮胎发粘软化。[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射、雨淋,引起轮胎老化。[3]堆放不当引起轮胎变形。2.装配不当[1]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轮胎胎圈或胎体。[2]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3]轮胎和轮辋装配不当,或轮辋变形、锈蚀造成磨胎圈、烧胎圈。[4]锁环弹出或弯曲变形造成割胎圈。[5]内胎气门嘴受外力引起弯曲变形。3.充气不当[1]气压过低,使轮胎变形大,胎温急剧升高,胎体变软,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里帘线松散、断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脱层或胎体碾坏。[2]气压过高,使轮胎帘线受力增大,抗屈挠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异常磨损。[3]气压高低不一,并装轮胎一条气压高,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4.超载和负荷不均[1]轮胎超载,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冠或胎侧爆破,肩空,胎里帘线松散、断裂,胎圈爆、胎圈折断。[2]负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损不均。5.使用和保养不当[1]车况不良(如车辆前束角、外倾角之间调整不当等)引起的轮胎偏磨、不规则磨损或随之发生的轮胎损伤。[2]轮胎未定期换位,轴距偏差过大,造成胎面异常磨损。[3]斜交结构轮胎和子午线结构轮胎混装,造成轮胎损坏。[4]各种轮胎均有时速的限制,超速行驶造成轮胎损坏。[5]因驾驶不当,使轮胎撞击其它物体,造成各种冠 爆、冠刺穿、肩爆、侧爆、花纹沟裂。[6]在甲、乙、丙级以外的路面,如便道、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轮胎胎冠啃坏、冠划伤、冠刺伤、花纹沟局部开裂、肩外伤或侧外伤。八、承担责任1.对轮胎早期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属制造质量问题的则由制造方承担责任,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都有问题的,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制造质量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方有权向制造方(或销售方)要求赔偿。 3.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九、理赔标准 1.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 2.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载重轮胎小于2mm,轿车轮胎小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新胎。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则制造方(或销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轮胎花纹磨损费。 3.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的计算: 轮胎外胎单价(实际销售价)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新轮胎花纹深度 4.每条轮胎磨损费的计算: 每条轮胎磨损费=该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该轮胎花纹实际磨损深度(新轮胎花纹深度-旧轮胎剩余花纹深度) 5.轮胎花纹磨损深度的测量:按GB/T521《轮胎外缘尺寸测定方法》的规定测量。轮胎花纹沟深度用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时应避开胎面磨耗标志,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必须保持与花纹沟底部互相垂直。这其中: 1〕纵向花纹轮胎:在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四点上测量靠近胎冠中心线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到一位小数。 2〕横向和越野花纹轮胎:对有磨耗标志的轮胎,沿磨耗标志圆周线测量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对无磨耗标志的轮胎,在胎肩到胎冠中心线间1/2处,测量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十、理赔程度 1.使用方在购买轮胎时,制造方(或销售方)有义务向使用方介绍轮胎的正确使用和保养知识,提供轮胎品质保证卡。使用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制造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提出理赔申请。使用方在提出理赔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购货发票、轮胎品质保证卡和轮胎使用、损坏情况的书面材料。 2.制造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在接到使用方提出的理赔申请后,要派轮胎理赔员进行认真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属制造方质量问题的,要尽快理赔。如属使用方责任问题的,则不予理赔,但须出具技术鉴定书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3.当制造方、销售方、使用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双方协商;(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国家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仲裁;(3)上诉法院。法院可委托法定的、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4.已办理理赔手续的有质量问题的轮胎必须割取商标;回收轮胎或破坏轮胎;经过鉴定不予理赔的轮胎也必须做上标记,防止重复理赔。 5.为做好轮胎理赔工作,制造方(或销售方)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下列情况属不正当竞争 1.不该理赔的轮胎给予理赔。 2.应该收取轮胎磨损费的不收或少收。 3.虚假广告、虚假承诺。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都应加强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 十二、理赔员 1.汽车轮胎理赔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能力,根据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做到秉公办事、依法办事、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做好轮胎 理赔工作。 2.汽车轮胎理赔员必须是从事轮胎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并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为了方便理赔,及时理赔,制造方可以委托销售方代理轮胎理赔业务,但代理人也应经过有关部门和 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制造方的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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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轮胎 |
本文发布于:2024-12-27 18:34: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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