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4S店):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
乙方(汽车延保服务商):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
丙方(保险机构):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汽车延保联系地址: :
鉴于:
2. 乙方系中国汽车零部件可靠性与寿命鉴定检测、延长质保行业的领先服务商,乙方根据与其会员签订的《 会员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向其会员提供汽车检测、延长保修等汽车服务(下统称“汽车延保服务”)。
3. 丙方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根据与乙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甲乙丙三方经同等协商,就汽车延保服务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
1.定义
1.1.“技术服务费”是指乙方为其会员车辆提供检测、延长保修服务进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设备及与会员车辆有关的修理保养等信息而应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
1.2.“修理费”是指甲方受乙方托付为指定会员车辆提供与汽车延保服务有关的修理施工而应向乙方收取的费用,包括工时费、配件材料费等。
1.3.“会员费”是指乙方依照其定价管理软件系统中的价格应向会员收取的检测服务费、延保服务费。
2.合作方式
2.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甲方经营场所销售汽车延保服务,并就其与会员签订的服务合同项下承当的约定零部件延长保修服务责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约定的条款向丙方投保,由丙方签发保险单。
2.2.甲方为乙方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提供汽车延保服务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车辆相干信息,以及后续的修理、保养服务,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和修理费。
2.3.三方合作的汽车品牌与型号为汽车制造商授权甲方销售、修理和保养的品牌和型号,如甲方在合作期间丧失汽车制造商授权资格,则乙方有权提早解除、终止本合同。
2.4.甲乙双方应当确保购买乙方提供的延长保修服务的对象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4.1.会员据以作为汽车延保服务的车辆(即“会员车辆”)享有原厂的保修,且自新车购买之日起累计使用时间不超过8年或者累计行驶里程不超过18万公里;
2.4.2.会员车辆在会员购买汽车延保服务时已经购买车辆缺失商业保险;
2.4.3.会员是会员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会员车辆所有人书面授权的管理人、使用人。
3.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计 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合作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1年,但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不续期的除外。
4.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4.1.技术服务费
4.1.1.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技术服务费,包括检测技术服务费和延保技术服务费,分别依照乙方定价管理软件系统昭示的各项服务基础价格的10%(百分之十)的比例肯定。但甲乙双方就产品价格及相干技术服务费标准签订专门的书面合同的,则以该书面合同的约定为准。
4.1.2.技术服务费按月结算,每个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乙方将截至上月最后一个日历日实际收到的会员费所对应的技术服务费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向乙方开具项目为“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修理费
4.2.1.甲方为乙方指定会员车辆提供约定修理施工服务的工时费按肯定修理方案时甲方店内公示并经乙方书面确认价格的80%(百分之八十)运算,且该价格不得超过汽车制造商规定的修理工时费;配件材料费按肯定修理方案时甲方店内公示并经乙方书面确认的价格或双方书面肯定的定价表实行。
4.2.2.修理费按次结算,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修理方案完成对会员车辆的修理施工,并将修理进程中更换的旧部件交与乙方,乙方现场即时向甲方支付修理费。甲方向乙方开具项目为“修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银行账户
5.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款项往来,均通过以下指定银行账户进行公对
公打款:
5.1.1.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1.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2.收款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缺失的,收款方不承当负何责任。
6.甲方权益与义务
6.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修理费。
6.2.甲方应遵照乙方关于汽车延保服务的说明和相干描写要求,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汽车延保服务的内容。
6.3.甲方对会员车辆进行修理施工应根据乙方事先书面肯定的修理方案进行。甲方对会员车辆进行保养的费用,由会员自行承当。
6.4.甲方应为展开汽车延保服务销售活动或乙方展开的汽车延保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经营场所放置汽车延保服务宣传材料、广告,在甲方放置汽车延保服务宣传广告;提供安装汽车延保服务的定价系统、管理系统所需的位置、电源和网络环境;组织员工接受乙方提供的培训,并制定相应的销售措施),与此有关的费用根据双方事先书面确认的费用清单承当。
7.乙方权益与义务
7.1.乙方有权派驻人员在甲方经营场所销售汽车延保服务并与会员签订《服务合同》。
7.2.在乙方需要对会员车辆进行检测、修理服务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会员车辆在甲方所属汽车制造商处的所有、完全的修理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或保养项目、产生原因、产生时间、更换的配件、配件费用及工时费用等)及其他相干信息,但会员未授权乙方获得前述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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