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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汽车零配件制造业筹建、购进、销售、运营环节税务风险
分析
汽车零配件制造业-筹建环节涉税风险
一、应资本化未资本化的风险
(-)情景再现
某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20XX11日向银行借款1亿元,贷款年利率为7%;该资金全部用作厂房建设,预计该厂房于20XX1231日完工。因此,20XX年至20XX年的贷款利息2100万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厂房)成本,不能在发生当期作为利息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风险描述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未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计入当期费用。
(三)防控建议
完善资金核算和固定资产核算,将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分类,核算部门对每期借款费用,应按借款用途进行归集,对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其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并按照规定扣除。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试运行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在安装完成机器设备后取得试运行收入18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风险描述
企业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部分企业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防控建议
对筹建期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其收入和支出均应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
(-)情景再现
某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将2016年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20万元全额计入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风险描述
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存在全额扣除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要区分性质分别核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汽车配件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未缴足注册资本,利息费用在税前全额扣除的风险
(-)情景再现
某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金额为800万,尚有200万未缴足。但该企业2016年发生借款1000万,利息支出70万,且在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此,造成企业在税前多扣除14万利息费用的风险。(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并于20日内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信息变更。若存在无法缴足的情况,在发生借款利息支出时,应调增该部分利息支出。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