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车帐篷技术和检验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折叠车帐篷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折叠车帐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0纺织品牢度试验评定变用灰样卡
GB/T251纺织品牢度试验评定沾用灰样卡
GB/T1839钢产品镀锌层质量试验方法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3923.2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第2部分:断裂强力的测定(抓样法)
GB/T4669纺织品机织物单位长度质量和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4744纺织品防水性能的检测和评价静水压法
GB/T4745纺织品防水性能的检测和评价沾水法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6739漆和清漆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8427纺织品牢度试验耐人造光牢度:氙弧
GB/T9286漆和清漆划格试验
GB/T13452.2漆和清漆漆膜厚度的测定
GB/T18830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
GB/T19678.1使用说明的编制构成、内容和表示方法第1部分:通则和详细要求
QB/T3826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FZ/T01007涂层织物耐低温性的测定
FZ/T01063涂层织物抗粘连性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折叠车帐篷folding cart tent
指一种结合了汽车和帐篷的露营设备,被安装在车顶或车后的可封闭结构,可以在需要时将帐篷展开,提供一个可靠的睡眠及休闲娱乐区域,同时在需要时方便地收起到车中。
4技术要求
材料要求
材料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也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约定。
表1材料规格
序号部件材质或材料规格/mm
1四方大脚管焊接钢管30×30
序号
部件
材质或材料规格/mm 2四方下脚管25×253脚管壁厚≥0.45
4旦管(或方管)13×25(13×22)
5旦管(或方管)壁厚
≥0.336中心柱管25×257中心顶管Φ228脚管底板
碳钢60×609篷布、搭扣及捆扎带
PVC 牛津布——
10缝纫线涤纶缝纫线29.5×3、29.5×4
11
封头及垫圈
塑料
——
外观要求4.2.1
篷面
4.2.1.1篷面应清洁无污渍,不应有破洞。
4.2.1.2纺织面料不应有跳线,同一点断经线和纬线总和应不大于3根。4.2.1.3车缝整齐,无漏针现象,篷面上的字体或图案不应有明显错位。
4.2.2
缝制
4.2.2.1各缝制部位应缝制牢固,不应有开线、断线、掉道、塌边等缺陷。4.2.2.2缝纫部位表面应平展、整洁、线迹直正、针码均匀。
4.2.2.3篷面接缝不应脱离、露边,不应有跳针、断线等缺陷;各部位的针距密度为50mm 内应不少于8针,起止针及断头接头处应重缝,长度不应少于20mm 。
4.2.2.4采用搭缝拼幅,各幅面拼接处相搭25mm ~30mm 缝3道线;拼幅采用双针机折边缝合时,允许缝2道线;横拼时拼缝顺向朝下。
4.2.2.5篷面与篷架接触的各顶角部位应缝制垫布,篷面与篷架连接用的捆扎带若非缝制在拼缝处,则缝制处应加垫布。4.2.3
篷架及配件
4.2.3.1篷架折叠套管采用插头与插管对接,用松紧适度的弹簧卡锁定,插接应牢固,稳定。
4.2.3.2篷架及配件表面应经防锈处理后再进行喷涂或镀锌处理,表面应泽均匀、光洁,喷涂层无明显的沙粒、皱皮,无漏喷现象。
4.2.3.3各焊接部位须焊接牢围,手感光滑、平整;焊接处不应有开焊、烧焦等缺陷。4.2.3.4篷架各个铰接部位应有塑胶垫圈,各管口应安装塑胶封头。
篷架重量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篷架重量及规格尺寸
序号
规格/m
篷底平面/mm
帐篷高度/mm
篷顶高度/mm
垂边高度/mm
篷架重量/kg
12×22000×20002400~3000700350
≥10.422×32000×2930≥13.032×42000×3930≥15.04  2.5×2.52500×25002400~3000800≥11.35  2.5×3.752500×3680≥14.4
6  2.5×52500×4930≥21.073×32900×29002400~33001000
≥11.883×42750×4000≥15.0
93×4.52900×4280≥15.8103×62900×5730≥21.8注:篷底平面指各四方大脚管顶端构成的平面的长宽尺寸,篷顶高度指中心柱管套端至帐篷最高点的高度。汽车行李架
规格尺寸及偏差
4.4.1规格尺寸
帐篷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4.2规格尺寸偏差
篷底平面、帐篷高度、垂边高度的极限偏差为±50mm,篷顶高度的极限偏差为±100mm。
理化性能
4.5.1篷布理化性能
篷布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表3篷布理化性能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
1
断裂强力经向,N≥1000
2纬向,N≥450
3单位面积质量,g/m2≥220
4.5.2涂镀层理化性能
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4规定。
表4篷架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
序号项目
要求
喷涂件镀锌件1厚度,μm≥50/
2硬度H~2H/
3划格试验,级≤1/
4耐腐蚀性72h膜层不起泡、不脱落、无锈斑72h主要表面无锈斑
5单位面积质量,g/m2≥不低于1级
6抗水压,mm≥3000
7织物抗粘连性无粘连
8胶条拉力,N≥8
使用安全性
4.6.1帐篷在使用过程中可接触的部位不应有伤害人体的锐角、毛刺,铁丝头不应外露。
4.6.2帐篷关闭状态下,车辆以高速行驶,120公里可行驶1小时以上;帐篷打开状态下,60公里~80公里可行驶1小时以上。
开合性能
在60s/次条件下,1000次开合后,产品开合应顺畅,不应发生封头脱落、垫圈脱落、接缝脱离、缝眼脱线、篷架折断、弯曲、移位、膜层剥落现象。
篷架静负荷试验
4.8.1经试验后,不应有明显的变形、弯曲等损坏情况。
4.8.2经72小时测试,无任何螺丝及部件松动。
防雨性能
防泼水测试应达到4级,经试验后,篷面底部不应出现明显的湿润、雾状漏水及其他渗漏水现象。
染牢度
篷面耐水牢度应不低于GB/T250和GB/T251规定的50h、3级(±0.5级)。
防紫外线
防紫外线产品,抗紫外线性能应达到UPF>40,且T(UVA)AV<5%。
耐寒性
耐寒性可达到-25℃。
有毒有害物质
在REACH法规内,有毒有害物质的用途和含量均应达到欧盟REACH标准。
5试验方法
材料试验
各种材料投入使用前,采用目测、游标卡尺、测厚仪、高度尺相结合方式测量检验,应符合4.1的要求。
外观
在自然光下,应采用目视、手感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2的要求。
篷架重量
采用精度为0.5kg的计量器具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3的要求。
规格尺寸
采用钢卷尺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4的要求。
理化性能检验
5.5.1篷布断裂强力
按照GB/T3923.2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1的要求。
5.5.2篷布单位面积质量
按照GB/T4669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1、4.5.2的要求。
5.5.3涂覆层厚度
在涂层处理72h后,按照GB/T13452.2磁性法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5.5.4涂覆层硬度
在涂层处理72h后,按照GB/T6739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5.5.5划格试验
在涂层处理72h后,按照GB/T9286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5.5.6单位面积镀层质量
在涂层处理72h后,按照GB/T1839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5.5.7耐腐蚀性
在涂层处理72h后,按照QB/T3826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5.5.8抗水压性
在涂层处理72h后,按照GB/T4744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5.5.9织物抗粘连性
在涂层处理72h后,按照FZ/T01063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5.5.10胶条拉力
在涂层处理72h后,涂层贴胶条测试,可通过水洗5次、45min/次,水温控制在40℃,自然条件下晾干,胶条拉力大于8N,结果应符合4.5.2的要求。
使用安全性
5.6.1应采用目测,且符合手感不刺痛、不损伤皮肤触觉体验,结果应符合4.6的要求。
5.6.2在帐篷关闭时,车辆以高速行驶,120公里行驶1小时以上,帐篷打开时,60公里~80公里行驶1小时以上,结果应符合4.6的要求。
开合性能
应采用开关试验,以一开一关为一次试验,试验1000次后,60s/次,应符合4.7的要求。
篷架静负荷
5.8.1可将篷架完全打开,在篷架中心位置悬挂25kg负荷,保持1h,卸载后观察篷架损坏情况,应符合4.8的要求。
5.8.2在72h测试后,无任何螺丝及部件松动,应符合4.8的要求。
防雨性能
按照GB/T4745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9的要求。
染牢度
按照GB/T8427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10的要求。
防紫外线
按照GB/T18830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11的要求。
耐寒性
按照FZ/T01007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12的要求。
有毒有害物质
按照欧盟REACH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4.13的要求。
6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6.2.1检验项目
应包含外观、规格尺寸及篷架重量。
6.2.2抽样
应按GB/T2828.1一般检验水平I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10。
6.2.3判定规则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