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运[1999]362 
【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1999.11.15 
【实施日期】1999.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818  实施日期:20088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
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1999汽车行李架1115日 深运〔1999362号)
  各分()局、光明交管所: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布局、正确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顺应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积极引导汽车维修市场统一、竞争、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办法》的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专项业务范围,具体包括:
  车身修理(含涂漆);蓬布、坐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
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汽车发动机免拆清洗;汽车快修;发动机不拆卸维修与无磨损养护;自动变速器专修;汽车四轮定位;汽车防锈;汽车装修(安装防撞杆、行李架、定风翼、导风罩及豪华饰件);车箱改装;胎铃世界(改装豪华轮毂与轮胎);汽车音响等有关汽车的单项性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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