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汽车行李架
【公布日期】2002.09.18
【字 号】深交[2002]224号
【施行日期】1999.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
         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深运[1999]362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布局、正确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顺应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积极引导汽车维修市场“统一、竞争、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办法》的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专项业务范围,具体包括:
  车身修理(含涂漆);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汽车发动机免拆清洗;汽车快修;发动机不拆卸维修与无磨损养护;自动变速器专修;汽车四轮定位;汽车防锈;汽车装修(安装防撞杆、行
李架、定风翼、导风罩及豪华饰件);车箱改装;胎铃世界(改装豪华轮毂与轮胎);汽车音响等有关汽车的单项性维修业务。
  二、上述专项汽车维修业户的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仍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可允许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兼营一至两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专项修理业务,但必须同时满足主营和兼营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的开业技术条件。
  四、对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做出如下调整:
  (一)特区内,按《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见附件)执行。
  (二)特区外,山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参照《审查程序》的有关内容,自行制定开业条件审查程序,并按深运[19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批业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
  一、申办者领取《广东省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可到市局安技处或各分(区)局安技科领取
);
  二、申办者将申办材料上报市交通局办公室保密室(宝安、龙岗两区的申办者,其申办材料直接报两区交通局
);
  三、由市交通局办公室将申办材料批转有关业务处室阅处
  四、对申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主办业务处室与申办者所在的辖区分局共同赴现场审查;对申办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主办业务处室开具《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业务委托书》,委托辖区运输分局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审查意见书》赴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局;(市局与分局间公文的转移按文件交换方式进行
)
  五、由市局业务处室组织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及复审。对通过审查、拟同意其立项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起草请示报市局分管领导签发后转省交通厅审批;对拟同意成立的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起草批复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对审查不合格的业户,起草简复函,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市局保密室
  六、业务处室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经领导审核批准的申办业户,制作《技术审查合格证
》;
  七、由市局保密室通知申办者领取批复文件或简复函,由市局业务处室通知申办者到辖区分局领取《技术审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