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规则骑车时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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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规则骑车时应遵守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道路通⾏规定
第⼀节⼀般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表⽰: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的直⾏车辆、⾏⼈通⾏;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
(三)红灯亮时,禁⽌车辆通⾏。
在未设置⾮机动车信号灯和⼈⾏横道信号灯的路⼝,⾮机动车和⾏⼈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通⾏。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的车辆、⾏⼈通⾏的情况下,可以通⾏。
第三⼗九条⼈⾏横道信号灯表⽰:
(⼀)绿灯亮时,准许⾏⼈通过⼈⾏横道;
(⼆)红灯亮时,禁⽌⾏⼈进⼊⼈⾏横道,但是已经进⼊⼈⾏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条车道信号灯表⽰:
(⼀)绿⾊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向通⾏;
(⼆)红⾊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本车道车辆通⾏。
第四⼗⼀条⽅向指⽰信号灯的箭头⽅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左转、直⾏、右转。
第四⼗⼆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车辆、⾏⼈通⾏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三条道路与铁路平⾯交叉道⼝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个红灯亮时,表⽰禁⽌车辆、⾏⼈通⾏;红灯熄灭时,表⽰允许车辆、⾏⼈通⾏。
第⼆节机动车通⾏规定
第四⼗四条在道路同⽅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驶。有交通标志标明⾏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驶速度⾏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快速车道⾏驶。
在道路同⽅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驶的机动车的正常⾏驶。
第四⼗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时30公⾥,公路为每⼩时40公⾥;
(⼆)同⽅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时50公⾥,公路为每⼩时70公⾥。
第四⼗六条机动车⾏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的,最⾼⾏驶速度不得超过每⼩时30公⾥,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机械车不得超过每⼩时15公⾥:
(⼀)进出⾮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驶时;
(五)牵引发⽣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线或者同⽅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条在没有中⼼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减速靠右⾏驶,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在有障碍的路段,⽆障碍的⼀⽅先⾏;但有障碍的⼀⽅已驶⼊障碍路段⽽⽆障碍的⼀⽅未驶⼊时,有障碍的⼀⽅先⾏;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先⾏;但下坡的⼀⽅已⾏⾄中途⽽上坡的⼀⽅未上坡时,下坡的⼀⽅先⾏;
(四)在狭窄的⼭路,不靠⼭体的⼀⽅先⾏;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向来车150⽶以外改⽤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近光灯。
第四⼗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掉头或者禁⽌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掉头或者没有禁⽌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驶的其他车辆和⾏⼈的通⾏。
第五⼗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交叉路⼝、单⾏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按所需⾏进⽅向驶⼊导向车道;
(⼆)准备进⼊环形路⼝的让已在路⼝内的机动车先⾏;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中⼼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信号时,依次停在停⽌线以外。没有停⽌线的,停在路⼝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向指⽰信号灯的交叉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的车辆、⾏⼈先⾏。相对⽅向⾏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
第五⼗⼆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除应当遵守第五⼗⼀条第(⼆)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的⼀⽅先⾏;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路⼝前停车瞭望,让右⽅道路的来车先⾏;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的车辆先⾏;
(四)相对⽅向⾏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
第五⼗三条机动车遇有前⽅交叉路⼝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以外等候,不得进⼊路⼝。
机动车在遇有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驶,不得在⼈⾏横道、⽹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路段,遇有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驶的,应当每车道⼀辆依次交替驶⼊车道减少后的路⼝、路段。
第五⼗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度从地⾯起不得超过4⽶,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
(⼆)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度从地⾯起不得超过2.5⽶;
(三)摩托车载物,⾼度从地⾯起不得超过1.5⽶,长度不得超出车⾝0.2⽶。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
载客汽车除车⾝外部的⾏李架和内置的⾏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李架载货,从车顶起⾼度不得超过0.5⽶,从地⾯起⾼度不得超过4⽶。
第五⼗五条机动车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童除外,在载客⼈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数的10%;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员1⼈⾄5⼈;载物⾼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轻便摩托车不得载⼈。
第五⼗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的载质量。
⼤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转向灯: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廓灯和后位灯,但同⽅向⾏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驶时,不得使⽤远光灯。机动车雾天⾏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时,应当交替使⽤远近光灯⽰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并鸣喇叭⽰意。
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故障或者发⽣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外不得载⼈,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于4⽶⼩于10⽶;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专⽤清障车拖曳。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车;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为;
(四)下陡坡时熄⽕或者空挡滑⾏;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横道、施⼯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铁路道⼝、急弯路、宽度不⾜4⽶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以内的路段,除使
⽤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通⾏;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不得离车,上下⼈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四条机动车⾏经漫⽔路或者漫⽔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经铁路道⼝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时间通过。
机动车⾏经渡⼝,应当服从渡⼝管理⼈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
第六⼗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程救险车在执⾏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禁⽌使⽤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警报器;
(⼆)夜间在市区不得使⽤警报器;
(三)列队⾏驶时,前车已经使⽤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警报器。
第六⼗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驶,避让⾏⼈;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驶。
第三节⾮机动车通⾏规定
第六⼗⼋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的车辆、⾏⼈优先通⾏;
(⼆)遇有前⽅路⼝交通阻塞时,不得进⼊路⼝;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中⼼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停⽌线以外。没有停⽌线的,停在路⼝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向前车正在等候放⾏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九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除应当遵守第六⼗⼋条
第(⼀)项、第(⼆)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的⼀⽅先⾏;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外慢⾏或者停车瞭望,让右⽅道路的来车先⾏;
(三)相对⽅向⾏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
第七⼗条驾驶⾃⾏车、电动⾃⾏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有⼈⾏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应当从⼈⾏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横道、没有⾏⼈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通过。
因⾮机动车道被占⽤⽆法在本车道内⾏驶的⾮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相邻的机动车道⾏驶,并在驶过被占⽤路段后迅速驶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
第七⼗⼀条⾮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车、电动⾃⾏车、残疾⼈机动轮椅车载物,⾼度从地⾯起不得超过1.5⽶,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0.3⽶;
(⼆)三轮车、⼈⼒车载物,⾼度从地⾯起不得超过2⽶,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0.2⽶,长度不得超出车⾝1⽶;
(三)畜⼒车载物,⾼度从地⾯起不得超过2.5⽶,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0.2⽶,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1⽶。
⾃⾏车载⼈的规定,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在道路上驾驶⾃⾏车、三轮车、电动⾃⾏车、残疾⼈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车和残疾⼈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伸⼿⽰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离把或者⼿中持物;
(六)不得扶⾝并⾏、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车或者2⼈以上骑⾏的⾃⾏车;
(⼋)⾮下肢残疾的⼈不得驾驶残疾⼈机动轮椅车;
(九)⾃⾏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七⼗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醉酒驾驭;
(⼆)不得并⾏,驾驭⼈不得离开车辆;
(三)⾏经繁华路段、交叉路⼝、铁路道⼝、⼈⾏横道、急弯路、宽度不⾜4⽶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和乘车⼈通⾏规定
第七⼗四条⾏⼈不得有下列⾏为:
(⼀)在道路上使⽤滑板、旱冰鞋等滑⾏⼯具;
(⼆)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为。
汽车行李架
第七⼗五条⾏⼈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从⼈⾏横道通过;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