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动车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2.2 汽车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GB7258-20043.2)。
2.2.1 载客汽车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GB7258-20043.2.13.2.2
2.2.2 载货汽车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2.2.3 专项作业车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GB7258-20043.2.5
2.3 有轨电车 
汽车驾驶室
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4 摩托车
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GB7258-20043.53.6
2.5 挂车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GB7258-20043.3
2.5.1 全挂车 牵引杆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GB7258-20043.3.2
2.5.2 半挂车 除全挂车以外的其他挂车。
2.6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GB7258-20043.8)。
2.7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2.8 特型机动车
轴荷及总质量超限的工程用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
车。
2.9 车辆类型
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3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
4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
5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见表3)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6 车辆类型
6.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
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6.2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6.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