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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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ICS 43.020
R 04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1—2019 代替GA 801—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注册登记的查验项目(见4.1,2014年版的5.1);
——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见4.2,2014年版的5.2);
——修改了其他业务的查验项目(见4.3.1、4.3.2,2014年版的5.3.1、5.3.2);
——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情形的查验项目(见4.3.6);
——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5.2,2014年版的6.2);
——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的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5.3,2014年版的6.2、6.3);
——修改了查验的一般工作要求(见5.4,2014年版的6.5);
——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见5.7,2014年版的6.8);
——增加了确定车身颜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见5.9、5.10);
——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要求(见5.11,2014年版的6.10);
——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查验要求(见5.12,2014年版的6.11);
——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的查验要求(见5.13,2014年版的6.12);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
6.12);
——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的要求(见5.14,2014年版的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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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的查验要求(见5.15,2014年版的6.14);
——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见5.16,2014年版的6.15);
——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6.16);
——增加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见5.17);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见5.18,2014年版的6.17);
——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的要求(见5.20,2014年版的6.20);
——删除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6.21、6.22、6.23);
——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处置要求(见6.4);
——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8.2的c));
——增加了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要求(见7.3);
——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见7.4,2014年版的8.6);
——增加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要求(见7.5);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B);
——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4年版的附录C);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D,2014年版的附录D)。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孙巍、赵光明、穆文浩、孙晓平、舒强、罗跃、刘宝森、尚健、陈子丽、杨尚利、范志翔、吴云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汽车驾驶室——GA801—2008、GA801—2013、GA8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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