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
∙【公布日期】2004.06.09
∙【字 号】吉交公联[2004]97号
∙【施行日期】2004.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交公联[2004]97号)
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
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公路损害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具体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附件: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
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实施,交通厅、公安厅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职能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确保畅通”的原则,就两部门相关职能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按照七部委文件统一口径,形式多样,家喻户晓的要求,通过组织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出动宣传车,在公路挡墙及公路附属设施上刷写标语等方式,对“治超”的目的、意义、原则等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内一些重要的煤、电、建筑材料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同时,还要开展走访宣传,广泛征求车主、货主和驾驶员对治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做好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两部门还应共同组织联合宣传,以形成合力“治超”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期间,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省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设立的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点,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24小时检测和治理。检测站点区内的治理工作以交通部门为主,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12至15人。公安交警部门在检测站要配备8名以上警力(其中一至两名刑侦和治安人员),负责强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卸货场地,由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卸载。省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设立的检测站点以外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以公安交警为主,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距检测站较近的超限超载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将其引导至检测站进行检测,确认超限超载后处理,交通部门按规定组织卸载,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需配备流动式检测仪对距检测站较远,不能引导至检测站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经确认超限超载后予以处理,严禁以目测或者凭经验确认车辆超限超载。同时,要维护超限检测站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共同处理变相抗法、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交通、公安两部门对“治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要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联合予以应对。突发事件出现时公安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并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交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予以配合,造成严重堵车现象时,要指定绕行路线或便道,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当在检测站发生暴力抗法及其它影响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规模较大车辆滞留或较严重阻碍交通的车辆滞留事件、发生其它严重影响检测站正常工作秩序或影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事件时,在场的交警有能力处理时,可边处理问题边向辖区内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处理中有意外情况或事态较大、在场警力难以控制时,要立即向辖区内公安指挥中心和治超领导小组汇报,公安指挥中心和治超领导小组接此报告后,要亲自到现场组织、指挥,并立即向上一级治超小组汇报情况,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
改装车年检 四、在共同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处罚标准过程中,按各自职责对七部委《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六种情形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其中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两部门要协调配合,对同一车辆既超限又超载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在非检测站
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也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不得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经当事人出具相应的处罚单据后,另一部门不得再进行处罚。
五、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但交通主管部门应在车主车辆营运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对“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的车辆,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车主车辆营运证的附页上加盖蓝“限20日内恢复标准吨位”告知章,并注明告知日期。告知车主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恢复车辆原型和标准吨位,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应按照七部委《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对于超限超载违章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车主及驾驶人员做出相关处罚。
在超限检测站点以外,公安交警部门执勤中发现“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引导至交通部门超限检测站卸货场卸货,并在行驶证副本加盖蓝“限20日内恢复标准吨位“告知章”,并注明告知日期。对不超限超载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亦应加盖告知章,对发现在规定期限内未恢复标准吨位的,再次加盖告知章,对告知超过2次(含2次)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在联合“治超”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要对逃检绕行的超限超载车辆予以制止,严禁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听劝阻恶意绕行或强行行驶农村公路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无故停车堵路、躲避检查的超限超载车辆,应责令其进站检查,对拒不执行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共同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交通主管部门在养路费稽征站、运输管理部门在货运集散地检查相关证件,一经发现“黑车”、“假军车”情况,应立即告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及时查处。公安交警部门在治安堵截卡点对过往的“黑车”、“假军车”严格检查,严厉打击。
八、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国家七部委《实施方案》及《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对“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不予落籍,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每一辆超限超载车辆的行驶证进行复核、登记,强制“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型和标准吨位,对不恢复原型和标准吨位的车辆不予年检、过户、转籍等一切手续,直至恢复原型和标准吨位后换发新的行驶证。并将车辆恢复情况及时抄告交通稽征部门;交通运政部门对于“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营运证。不按规定要求,给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加盖告知章的车辆办理营运、年检等有关手续的相关人员,一律按照违纪处理。
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处理好治理与管理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治理工作中,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防止以罚代治。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坚决杜绝公路“三乱”。
2、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反馈,落实信息.交流和报告制度。各市、州交通、公安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治超期间信息交流和沟通,收集、分析、研究有关问题,统计情况,对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直至上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问题涉及其他市、州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市、州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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