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11
∙【字 号】陕政办发[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保护路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陕西的重要内容。我省从2003年8月开始,率先开展了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2004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集中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目前总体情况看,行驶于省内主要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检、聚集闯关事件频频发生,超限超载现象时有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治超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持续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综合措施,疏堵结合、突出重点,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针对当前交通事故主要由车辆“三超”(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汽车超速)引发的特点,公安和交通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力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重罚。
地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执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方针,坚持联合执法,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范开展执法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八部委《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保证足够的路面治超力量,坚持和加大卸载力度,依法严加管理。对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除按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以外,可根据超限超载的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故意阻塞交通、强行闯站或拒不接受管理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对于拒绝、阻碍、殴打、冲撞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绿通道超限车辆管理。
改装车年检 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1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绿通道畅通。对列入绿通道网络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货、不的“三不”政策,减半收取公路补偿费。省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装运点的监管,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三)增加科技手段,完善检测网络和相关设施。
对全省现有投入使用的固定检测站,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检查,设置不合理的要予以撤并;在新建公路上增设必要的检测站。在支线和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连接口和超限运输严重、分合载集中的路段,要以固定检测站为依托,利用超限运输流动检测车,加强巡查和检测,配合和加大主要干道路面治超力度,进一步完善检测覆盖网络。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增加检测的科技手段,配置必要的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影响。同时,省交通部门要借鉴外省先进经
验,加快重点路段的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完善网络监控系统,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实现检测站到市、省的三级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检测,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
对超限车辆可能绕行的农村公路入口处,在保证一般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设置限制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相应设施,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规范检测站交通标志标线,并设置必要的强制减速装置和安全设施,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规程,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大吨小标”车辆治理工作。
要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对有禁不止,继续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的厂家和有关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更正力度,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加快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度。同时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五)加强汽车非法改装厂清理整顿工作。
省工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工作方案》,对非法改装厂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严格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但无发展改革委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汽车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
(六)强化货运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完善落实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超载车辆实施源头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交通、公安部门每月一次将超限超载信息以书面或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等形式告知其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给予教育和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处理结
果及时反馈省治超办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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