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大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驾驶员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和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其中,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各级公司劳务用工人员等,包括专职驾驶员、非专职驾驶员;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机动车辆是指公司、员工及相关方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各类汽车(如、私家车)、拖拉机、摩托车、胶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含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中,公司及相关方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和施工作业区内行驶、作业的车辆和设备。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存在的交通危险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本公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公司交通安全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五)保障交通安全必要投入;
(六)及时、如实上报交通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公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明确承担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包括机动车管理、场(厂)内机动车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在内的交通安全规章制度、预案等;完善机动车辆、场(厂)内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规范商务用车、班车等使用和运维费用;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缴纳;
(四)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包括防御性驾驶在内的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六)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技术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七)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
(八)配合公安机关展开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就)管理本公司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总图布置,规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车辆行驶路线和场地使用要求;
(十)按时向本公司和上级汇报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受同级及上级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驾驶人员管理
第八条 改装车年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并确保机动车处于安全
状态。
第九条 专职驾驶员和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经资格选拔、培训、考核并体检合格后上岗;专职驾驶员资格选拔需考虑驾驶员实操经验与工作经历;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随身携带,定期复审换证)上岗作业。
第十条 聘用、借调专职驾驶员,应经所在公司人力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十一条 非专职驾驶员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公司。特殊情况时,需经过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书面授权同意。
第十二条 专职驾驶员、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驾驶底线、红线
(一)严禁无证、酒后或服药后驾车;
(二)严禁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三)严禁驾驶员开车时使用手机(含耳机)或对讲机;
(四)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驾驶行为。
第二节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必须适合其用途,检验合格并处于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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