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运输车辆必须是符合《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第二条配备有不少于2kg的磷酸铁盐(ABC)干粉灭火器。
第三条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驾龄,须持有效驾驶证件和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证,年审合格,熟悉运输的安全规定,并经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第四条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防火罩)、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导静电接地、车厢内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防滑链(必要时)等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填写《车辆自查运行记录表》(附件三)。
第五条应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按时年检,未通过年检不得运送。
第六条运输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按指定线路行驶,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分类码放完毕后,运输车只能按要求驶往爆破作业现场,严禁中途停放在人员密集、房屋建筑和机械设备集中的场所。
第七条车辆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严禁与混运,严禁人员、火工材料同车混运,载货的车厢内严禁载人。
第八条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第九条遇暴雨、大雾、雷电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运输,在生产区域和民爆器材仓库区域行车速度不应超过IOknl∕h,一般路面不超过40km∕h,平坦路上行驶车距不小于50πι,上下山时不小于300m,运输车在行驶途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不超车、超员、超载、超速驾驶。
改装车年检第十条严禁驾乘人员在车内吸烟,途中停车吸烟应距车辆15m以外,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专用车辆严禁搭载其它物品。
第十一条若专用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应将车辆停在较安全的地带,做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并报告相关领导。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
第十二条若途中发生丢失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三条若运输途中,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开往空旷地带或迅速离车或用灭火器直接灭火,同时紧急疏散附近车辆、人员。
第十四条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第十五条若发生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险情)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根据承运的性质,按分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六条每次完成运输任务后应记好《车辆自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