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5.28
∙【字 号】石政办发[2004]58号
∙【施行日期】2004.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简称“治超”),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交通事故,根治公路“三乱”,推进涉路执法部门反腐败工作,理顺和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管理与疏导结合、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方针,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双超”)、“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收费放行、收费不开票等公路三乱问题,依法保护并鼓励正常道路运输行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到2005年2月底,全市范围内“双超”、“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1%,消除因“双超”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大交通事故;根治收费放行、收费不开票等公路三乱问题;到2006年12月底,全市范围内,根本改变超限超载——收费恶性循环的局面,货运市场秩序基本理顺,生产部门与运输部门、管理部门与运输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整。
三、治理步骤
整个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铁铲行动)。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巩固我市治超(零点行动)的成果。一是从2004年6月1日至6月20日,主要进行宣传和准备,同时启动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利用这一段时间,完成检测站点选址、报批以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设施的配备工作。二是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集中进行整治。从6月20日9时起,全市各级公安(警备)、交通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双超”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各有关部门同时展开源头治理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等项工作。
第二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阶段为日常治理阶段,时间为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这一阶段,路面治理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工作,要保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同时各县(市)、区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四、治理措施
改装车年检 (一)禁止通行
全市范围内禁止所有“双超”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各县(市)、区政府治超机构要在与周边市、县(市)交界的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此项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严禁“双超”车辆在我市境内上路行驶。
(二)卸载
对“双超”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运输鲜活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所有车辆在装载时,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含55吨);
2、单个轴平均承重不超过10吨(含10吨);
3、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的,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
(三)处罚
对“双超”车辆除一次卸载到位外,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单个轴平均承重超过10吨的车辆处1000元;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含10吨),超载量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车辆处1000元,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各治超检查站、点对“双超”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累计登记达到2次的,可依法对车辆所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并将“双超”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由当地交通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所有必须在治超检查站、点内统一缴纳。
(四)计量收取交通规费
按照《河北省深化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从2004年6月10日起,全市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本方案确定的车辆“双超”标准(车货总质量不超过55吨〈含55吨〉)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计量征费。对于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县(市)、区交通征稽
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双超”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源头治理
1、市发展与改革、公安和交通部门从2004年6月10日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各级发改委、公安、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2)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车辆所属厂家或其委托单位提出吨位恢复要求;
(3)由汽车生产厂家对车主提出的吨位恢复申请进行核准确认,并免费向车主核发恢复吨位后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
(4)由公安部门根据厂家核准后更改的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更正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6)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载质量。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和发展与改革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私自改装的车辆必须强制恢复原状并处。此项工作要于2004年10月底完成。
4、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双超”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同时制定货运从业资质规定。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双超”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1%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5、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货源地企业管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装载货物的货源地业主予以整顿和惩处。
(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由市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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