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2.03.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3月21日)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的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供下肢残疾者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残疾人专用人力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含发动机驱动和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
  二、残疾人专用车在我市道路行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残疾人专用人力车保持铃、闸、反射器完好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二十厘米;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保持喇叭、闸、灯光齐全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厘米,发动机排量不超过五十毫升,电动机功率不超过二百瓦;
  (三)只有一个供驾驶者乘坐的单人坐椅,靠背牢固;
  (四)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五)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
  (六)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噪声和尾气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车,或者增加附属设施。
  四、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行驶。
  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必须安装在车辆尾部显著位置。
  五、申领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并在70周岁以下;
  (二)经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体检证明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正常,心、肺、血压和精神正常,听、视力良好,无赤、绿盲和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
  (三)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需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四)已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六、残疾人专用车申领行驶证时必须出具以下资料:
  (一)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二)残疾人证复印件(审验原件);
  (三)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
  (四)购车发票;
  (五)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六张。
  对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的,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七、残疾人专用车按非机动车年检,年检时间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安排。
  八、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残疾人证;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
  (三)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检查;
  (四)行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五)转向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须打开转向灯,残疾人专用人力车须伸手示意;
  (六)不准两车并行,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严禁酒后驾驶;
  (八)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九)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十)不准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一)不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改装车年检  (十二)不准搭载任何人员。
  九、残疾人专用车办理过户手续,购买者须是符合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员。
  十、异地残疾人专用车,车型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车主可以申领临时行驶证,申领的条件和程序按本通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异地残疾人专用车车型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不准进入本市道路行驶。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的,依照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