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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警部门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因履职不力被倒查追责的典型案例
一、2014年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大交通事故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
(二)交警部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湖南省公安交警部门履行事故处置、路面执法管控、机动车检验审核等职责不力。
1.湖南省高速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置、查处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不得力。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对前一起交通事故实施临时交
通管制措施后,车辆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规定采取车辆分流措施。
(1)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对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指挥不力。
(2)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对处置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指导不力,对长途客车违反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规定的行为查处管控不到位。
2.长沙市交警部门开展机动车检验审核和路面执法管控工作不得力。
(1)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五中队(城西分所)开展机动车检验审核工作不严格,未发现和纠正机动车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具备资质问题,为肇事轻型货车进行查验的民警资格证已经到期;违规由检测站工作人员代替查验民警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意见和签注“合格”。
改装车年检
(2)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远程监管中心对机动车年检监督不得力,未能发现和督促纠正肇事轻型货车整车质量与行驶证载明整备质量存在明显差异、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车辆私自改装等问题,对检验报告单审核把关不严。
(3)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落实上级要求不严格,对城西分所、远程监管中心等下属单位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解决下属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长沙市交警支队开福区大队打击货车违法运输行为不力,未能发现并查处肇事轻型货车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5)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得力,对下属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查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
查指导不力;打击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开展不力,路面执法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3.湖南省交警总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高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导不力;对长沙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等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交警部门相关责任人被追责的情况:
1.陈刚,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2.周磊,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政秘科出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批准逮捕。
3.师耀光,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城西分所三级警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8月15日被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4.唐国栋,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查验、打击货车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高速交警支队未认真履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石敏初,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高速交警支队。对高速交警支队应急处置和执行客
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督促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欧阳纲良,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对应急处置督促指导不力,对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宋奇勇,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副支队长,事发当日支队值班领导。未及时掌握事发当日路面情况,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黄涌,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大队长。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指导不力,
组织查处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实停车休息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9.刘鹏,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事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对前一起事故应急处置不得力;对客车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0.廖七星,中共党员,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民警。在前一起事故尾端夜间动态示警
时,未按要求请求增加警力,示警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1.徐波跃,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长沙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车管所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彭雄伟,长沙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车辆管理。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邓日超,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勤务。对肇事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和超载运输等问题查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4.莫隆钧,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对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查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存在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赵鸢,中共党员,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分管机动车注册登记。对违规为肇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