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3
∙【字 号】张政办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张家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公司化管理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服务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所有车的标志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
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以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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