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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 维护市容市貌整洁, 加强城 市精细化管理, 合理开辟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 展示首都风、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立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 都,根据?人民国广告法?、?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城市总 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 等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执行。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 字号和标志, 不得含有经营效 劳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容。附带商业宣传容的,按照 ?市户外 广告设置管理方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视管理与 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监视管 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 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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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 展监视管理。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结子安全、显亮设施功能 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 当规完整,字序应当遵守规的语言文字罗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 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 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造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造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 设置在建造物的檐口下、 底层门楣上或者 建造物临街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一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 但单位 所在建造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 可在每一个出入口各设置 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 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根 底上予以保存。
第十条以下场所或者情形制止设置牌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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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二〕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场地以外;
〔四〕利用建造、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绿地或者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 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 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 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八〕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外侧;
〔九〕遮挡建造物玻璃幕墙或者采光玻璃的;
〔十〕制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造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 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造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本市牌匾标识实行分区分级设置管理, 分区分级围按照本 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执行。
〔二〕在同一道路或者同一街区相邻建造物上的牌匾标识, 其形式、 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到达整体和谐。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 及相邻建造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 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造立面不协调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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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侧建造立面上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 悬挂位置应当一致,其形式、体量、采、灯光效果等应到达整 体和谐。
〔四〕 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 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墙面 〔扣所有车的标志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五〕建造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 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 应采用透光形式, 不得 使用外打灯。
〔六〕在建造 3 层〔含〕以上的建造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造物名 称。
〔七〕 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 连锁经营的应当 统一风格。
第十二条分区控制
在禁设区、控区,制止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制止设置厚度超过 0.3m 的灯箱式样牌匾标识。
在开放区提倡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牌匾标识设施。 第十三条分类设置要求
〔一〕 在建造物底层局部设置建造物名称的, 其数量不得超过建 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 底层以上局部最多设置 1 块, 且应在不 同向的建造物顶部实墙面上设置, 上边缘距檐口 〔或者女儿墙的上 缘〕距离≥0.5m,并采用单体字式样。建造物名称字符尺寸应符 合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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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建造物名称字符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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