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标识制度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2、所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标志。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5、对未悬挂危险废物标识的车间,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厂区内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将按照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制作和悬挂。
7、危险液体废物由公司产生部门收集,贴上标签,标签上必须有危险废物名称、编号、危险性、日期及重量,然后送入公司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办理入库手续。
8、在存放期内,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分类存
放、巡查和维护。
9、危险液体废物存放期限到达前,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单程序向总经理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协议公司进行处置。
10、相关记录
《危险废物转移单》
所有车的标志《危险废物登记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