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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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东外环汽车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郭立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爱军,*,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李春明,*,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爱军、李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廷勇
审判员 边清新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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