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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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淄博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迎仙村规划道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左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滨州汽车被告:滨州市靖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东王钢材市场沿街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2349。
法定代表人:张小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西官路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607Y。
法定代表人:宋利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药洪强,*,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淄博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靖松物流有限公司、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药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淄博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滨州市靖松物流有限公司、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药洪强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乾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滨州市靖松物流有限公司、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药洪强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