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史洪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滨州汽车【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40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宋洁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宋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史洪霞
【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史洪霞
【当事人-个人】史洪霞
【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立梅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立梅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立梅
【代理律所】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
【被告】史洪霞
【本院观点】关于按照批发零售行业标准认定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是否恰当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按照批发零售行业标准认定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是否恰当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护理人员史新民经营的阳信县河流镇广大图书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图书销售及网络销售,一审法院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批发零售行业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史新民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浙商财保公司上诉称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距出险日期不足一年,不应按照批发零售业行业标准计算史新民护理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浙商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3:16: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12月25日5时30分许,司
立国驾驶鲁M2××××小型汽车沿鲁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翟王李纯白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史洪霞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史洪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阳信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司立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洪霞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接受,另查司立国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浙商财保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发当日,史洪霞被送往阳信县中医医院住院1日,后转院滨州市中心医院住院44日(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2月7日),其伤情被诊断为“右侧胫骨近端骨折、鼻骨骨折、眼眶内侧壁骨折......"。史洪霞住院期间由其子史新民及他人护理,史新民从事批发零售业。另查明,鲁M2××××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司立国。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司立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洪霞无事故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史洪霞。四、财产损失情况:史洪霞举证不充分,综合实际酌定史洪霞方电动车损失300元。五、鉴定情况:经史洪霞诉前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滨医附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2020年6月3日出具结论为:1、史洪霞事故受伤,评定十级伤残;2、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45日;3、评估后续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9000元。六、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38526.85元、后续费9000元、护理费14175元(史洪霞主张过高,根据鉴定报告并综合相关证据,应按住院45日2人护理,分别按批发零售业165元/日及80元/日计算;院外1人护理45日,随护理依赖程
度的降低按70元/日计算)、伙食补助费2250元(住院45日,50元/日计算)、交通费酌定1500元、伤残赔偿金71959.30元(42329元/年×17年×0.1)、鉴定费242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元。七、垫付费用及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费用。八、车辆保险情况: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九、其他必要情况:山东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6731元,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为60338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户口本、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住院病案、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营业执照、村委会证明、浙商财险公司人伤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司立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致史洪霞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应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关于医疗费系史洪霞自身伤情合理支出,应予支持;后续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关于伙食补助费,史洪霞主张未超相关标准,应予确认;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报告及史洪霞举证情况确定,应予支持;鉴定费为
查明案件事实所必要支出,应予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史洪霞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史洪霞方人身损失140831.15元及财产损失3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1354.3元(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予扣除),剩余损失39776.85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史洪霞损失91354.3元;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史洪霞损失39776.85元;三、驳回史洪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计1728元,由史洪霞承担311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承担1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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