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滨院政〔20065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滨州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全体师生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及的外单位来校办事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系(院)、各部门要教育师生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师生员工交通安全行为的管理及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五条  校内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凭学校保卫处制发的滨州学院校内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施工单位固定机动车辆、给饮食服务中心、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各业主送货的固定车辆凭保卫处制发的滨州学院送货机动车辆校内通行证进出北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如学生有疾病需要到医院、师生携带的物品特别重不便手提、外籍教师租用的车辆等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内。教职工、学生的电动车、自行车凭保卫处制发的滨州学院校内自行车车牌进出校门。
第六条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后换证进出校门。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处,可以免于登记和换证。
第七条  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内的任何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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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教学区内禁止鸣号、超车、并行,注意避让行人。
第十条  校内交叉道口、停车场(点)、转弯等危险地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或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  到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楼上班或办理其它事情的机动车辆,应当停靠在附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并有序地停放好。
第十二条  学校南大门禁止施工车辆、货车、出租车、送货的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通行。
第十三条  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成结队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的路段应当走斑马线。不准在路
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由社会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应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告备案,明确车辆的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应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必要时,要联系公安交警协助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道路,确因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要有标志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由保卫处和基建处负责检查、验收,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进入校园后应靠右行,禁止骑快车,不准撒把,不准骑车追逐嬉闹和并行,不得横冲直撞。转弯时应减速,并注意前后行人和车辆。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地点。办公楼、实验楼、图书楼和各教学楼、学生公寓、餐厅等建筑物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从道路右侧通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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