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4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宋洁
【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宋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张汝井;李云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张汝井李云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汝井李云庆
【当事人-公司】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滨州汽车郭顺臻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梁娜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顺臻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梁娜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顺臻梁娜
【代理律所】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张汝井;李云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福田汽车公司将涉案车辆挂靠在普田物流公司属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福田汽车公司将涉案车辆挂靠在普田物流公司属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查明,2019年12月31日,福田汽车公司与普田物流公司签订商品车承运合同双方约定由普田物流公司负责承运福田汽车公司的商品车到指定的改装厂或经销商。涉案车辆京YK××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福田汽车公司委托普田物流公司负责承运的商品车。普田物流公司主张,其承接上述业务后在实际运作中将涉案商品车的承运任务交由北京
前成物流有限公司具体完成,运输方式是人工驾送(专业司机驾驶商品车从起点运送到终点),涉案商品车驾驶人李云庆应系北京前成物流公司安排的驾驶员,与普田物流公司无关。对该主张,普田物流公司曾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追加北京前成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追加,亦未向原审原告张汝井释明是否追加被告。在本案中,遗漏该当事人不仅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亦可能影响本案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的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8 05:57:09
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张汝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民终41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福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臻,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汝井。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某某某某某某1003。
负责人:王小兵,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龚月琼,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田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汝井、李云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北京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福田汽车公司将涉案车辆挂靠在普田物流公司属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查明,2019年12月31日,福田汽车公司与普田物流公司签订商品车承运合同,双方约定由普田物流公司负责承运福田汽车公司的商品车到指定的改装厂或经销商。涉案车辆京YK××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福田汽车公司委托普田物流公司负责承运的商品车。普田物流公司主张,其承接上述业务后,在实际运作中将涉案商品车的承运任务交由北京前成物流有限公司具体完成,运输方式是人工驾送(专业司机驾驶商品车从起点运送到终点),涉案商品车驾驶人李云庆应系北京前成物流公司安排的驾驶员,与普田物流公司无关。
对该主张,普田物流公司曾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追加北京前成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追加,亦未向原审原告张汝井释明是否追加被告。在本案中,遗漏该当事人不仅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亦可能影响本案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的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宋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顾丽君
书 记 员 孙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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